1.了解失信人信息:首先需要了解自己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單、被列入名單的原因及相關信息。可以查詢信用信息平臺、法院網站或信用服務機構網站獲取相關信息;
2.明確解除條件:針對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原因,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了解名單解除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可能包括履行相關義務、支付相應資金、達到特定標準等。
3.履行相關義務:根據除名條件,需要積極履行相關義務。例如,如果涉及未履行的合同義務,您可以與相關方協商並履行合同,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4.提交申請材料:壹旦認為已符合退市條件,準備相關申請材料並按要求提交相關部門或機構。這些材料可以包括解約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業績證明等。
5.審查和處理:提交申請後,相關部門或機構將對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將核對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決定;
6.接受監督和審查: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接受監督和審查。可以包括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提供補充證明材料等。
從失信人名單中刪除的情況如下: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履行完畢;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記錄和公布的信息應當包括:
1.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2.被執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身份證號碼;
3、確定被執行人義務及履行情況的生效法律文書;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錄和公布的其他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事項。
綜上所述,壹旦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單”,將在多個方面產生影響,比如禁止壹些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火車軟臥;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從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失信被執行人應當在積極履行義務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申請。經審查無誤後,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九條
不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其失信信息。
記錄、公布的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
有收錄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重新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被執行人在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