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虛假購銷合同進行委托付款的。部分基層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委托付款信息審核不嚴格。有的借款人只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辦理貸款人的委托付款,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如2010,12,江西稀有稀土鎢業集團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公司業務部借款7000萬元。該部只憑借款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辦理委托付款。借款人將上述款項於放款當日及次日分兩次劃入上述購銷合同的供貨方江西華美奧鎢業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興國古龍港支行開立的賬戶;3月16日,上述款項轉回借款人在中國農業銀行青山湖支行營業部的賬戶。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壹方面,借款人提供了虛假的購銷合同,以達到委托付款的形式條件,從而最終實現自主放款的目的;另壹方面,銀行沒有嚴格審查委托付款的其他材料,最終導致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
(3)化整為零,避免委托付款。具體表現為,借款人在貸款人委托的額度內,將信貸資金分成多筆交易,在短時間內轉入同壹交易對手賬戶,達到規避貸款人委托付款,甚至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目的。如江西中恒建設集團公司於2010年3月8日向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公司業務部借款2000萬元。《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七條約定“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萬元的,采用貸款人委托支付方式”。2010年3月9日,借款人以1轉款900萬元,2010年3月9日,借款人以70億元和40億元分兩期共計2000萬元轉入交易對手江西宏潤建材有限公司賬戶。另如江西西河機械廠2010 3月10,借款人向交通銀行發出提款申請,金額為15萬元。支付方式為自付,貸款全額劃入借款人在交通銀行的基本存款賬戶。2010年3月23日、3月24日、3月25日,借款人向其關聯企業江西西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10萬元用於償還他行貸款。
(四)為委托付款提供虛假預付款信息。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第三方企業墊付的虛假證明,由貸款人辦理委托付款。銀行沒有審查企業之間的真實借款關系,而是通過貸款人辦理委托付款,將信貸資金轉移到虛假的預付款企業,導致信貸資金用途發生變化,企業很容易提取銀行信貸資金。如江西綠地千戶業有限公司於2009年2月2日向建行南昌城建支行借款5億元。2010 65438+2000年10月6日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銀行對賬單復印件作為第三方墊付的依據,請求從授信額度中支取2億元。同日,借款人將上述款項轉給第三方預付款企業——上海綠地集團江西申江葉剛有限公司..事實上,借款人提供的銀行回單所反映的資金轉賬關系並不存在,在銀行也找不到這張回單。可見,借款人為了掩蓋其真實用途,提供了虛假的委托付款銀行賬單。
(五)提供虛假購貨合同進行委托付款的。具體來說,壹些基層銀行對私人客戶經理向借款人提供的委托付款信息的真實性審查不嚴,對出借人委托付款的審查流於形式,沒有掌握借款人的真實貸款用途。如借款人羅俊於2065,438+00年3月6日向中國銀行南昌市南湖支行借款20萬元,期限65,438+0年,借款用途為購買二手房。借款人羅俊提供虛假購房合同及朱炳順的產權證辦理委托付款,實際未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且貸款人壹次性提取全部信貸資金,其真實用途難以確定。
(六)將固體貸款轉化為流動貸款,規避委托付款。由於銀行可以自行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委托付款初始金額,而銀監會規定的固定資產貸款委托付款初始金額遠低於銀行可以自行設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委托付款初始金額,部分借款人將屬於固定資產貸款的項目申報審批為流動資金貸款。如贛州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於2065.438+00年10月29日向交通銀行南昌分行發放貸款6543.8億元,期限兩年,用於收儲土地。2010年4月2日、6日、5月26日,借款人分三期支出7000萬元,以自主支付方式劃轉上述信貸資金,金額分別為1000、1000、5000萬元。如果貸款按固定資產貸款辦理,支付方式應由貸款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