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進壹步優化“千微貸”等專業金融服務產品,在風險總體可控的前提下,確保小微企業貸款戶數和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每個貸款年度新增小微企業貸款達到30億元以上。
大力支持保險業發揮融資增信作用,積極發展貸款保證保險。鼓勵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擴大微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合理確定擔保費用。用好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加快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符合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可先申請,享受貼息。
稅收減免——新納入“三150000元”扶持措施範圍或2015 12 31之前納入扶持範圍的微型企業,按其在縣級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增量部分給予稅收貢獻獎勵,連續三年累計總額不超過150000元。認真落實微型企業所得稅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階段性降低“五險壹金”費率等政策。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出臺具體的稅費減免措施,確保微型企業特別是“雙創”企業稅負只減不增。
監督管理
微型企業申請財政補貼時,應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取得的財政補助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用於正常的經營活動。
支持微型企業發展的縣區自2017起,每年組織相關部門按照企業註冊號隨機抽取壹個搖號,抽取上壹年度財政補貼微型企業的3%-5%,對其財政補貼的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抽查主要采取實地核查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
對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有關情況騙取或騙取財政補貼,以及不按規定使用財政補貼或惡意逃避行政監管等違法行為的微型企業,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微型企業的違法(失信)行為及時記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並按有關規定采取限制措施。
更改取消
2016 1後支持的微型企業變更或註銷登記,原則上按照《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或《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辦理。
2015 12 31之前享受支持的微型企業可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供財政補貼使用的相關憑證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評審委員會根據財政補貼使用的相關憑證或者審計報告結論作出是否同意註銷登記的意見,並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