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融資擔保?妳對融資性擔保機構了解多少?相關營業執照如何管理?
第壹條為規範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許可證的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經營,維護融資性擔保市場秩序,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督管理的部門。
本指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公司體系內或者公司體系外依法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指監管部門依法頒發的特許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法律文件。
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的頒發、換發和註銷,由監管部門依法辦理。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後,方可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管工作實際,按照合法、公開、高效的原則,確定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許可證的管理方式。
融資性擔保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所在地監管部門核發、換發和註銷。
第六條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的第壹個代碼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的簡稱,其他代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壹編制,機構代碼為終身代碼。
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的,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繼續使用原機構代碼。
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被註銷的,機構代碼自動失效,不再使用。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業務許可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機構名稱;
(二)註冊資本;
(三)經營範圍;
(四)經營地址(住所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組織機構代碼;
(六)發證機關及公章(監督部門及公章);
(七)有效期限;
(八)發行日期。
第八條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提前90日向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換發新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不予延續的,應當提前90日向發證機關報告,註銷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九條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經監管部門批準,並頒發、換發或者交回營業執照。
第十條融資性擔保機構向監管部門申請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許可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籌)的介紹信;
(三)負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壹條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遺失、損毀或者變更的,應當向監管部門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當在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者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舊執照作廢,並重新申請新執照。
營業執照損壞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當在重新申請新執照後,交回舊執照。
經營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當將舊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並持本指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重新申領新許可證。
第十二條監管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向融資性擔保機構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融資性擔保機構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收到監管部門的相關文件、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之日起65,438+05個工作日內,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手續,並交回發證機關。逾期不交回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及時收繳。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許可被註銷的情形包括:
(壹)融資性擔保機構被吊銷營業執照;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營業執照被吊銷;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解散;
(四)融資性擔保機構破產;
(五)融資性擔保機構被撤銷;
(六)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到期不予延續;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機構在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在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者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許可被註銷的,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站或者公開發行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包括:機構名稱、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經營地址(住所或分支機構所在地)、機構代碼、有效期限、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業務許可證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壹印制。
第十七條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許可的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機構管理檔案制度,依法披露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許可的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監管部門按照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編碼方式印制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加蓋監管部門公章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監管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許可證作為重要憑證進行專項管理,建立業務許可證發放、換發、註銷、收繳和銷毀登記制度。
監管部門應當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作廢證書、收回的舊證書和依法註銷、交回的經營許可證加蓋印章?無效?章作為重要文件,專門歸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填寫說明1。機構名稱:全稱。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8。
如:XX省XX擔保有限公司。
2.註冊資本:資本金額用中文填寫。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
如:三十八萬伍佰十六萬元。
三。經營範圍:以監管部門批準文件所列的經營範圍為準。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
如:融資擔保業務: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
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
4.營業地址:住所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以機構主要辦公地點為準。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
如:XX省XX市XX區XX路(街)。
5.組織機構代碼:第壹個代碼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的簡稱,其他代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壹編制。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
比如北京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機構代碼是多少?北京XXXXXXXXXX?;河北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代碼是多少?冀XXXXXXXXXX?;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機構代碼是?孟XXXXXXXXXX?。
6.發證機關:監管部門。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
如:XX市財政局;XX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XX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XX省中小企業局;XX省財政廳。
7.有效期:根據公歷填寫,漢字小寫。
比如到2015年3月20日。
八、年月日(公章):按公歷、阿拉伯數字填寫,作為簽發日期。
以期限為準,並加蓋監管部門公章。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
如:2010 165438+10月23日。
九、少數民族語言。內蒙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在填寫漢語的同時,應分別填寫蒙古語、維吾爾語和藏語。
註:X是壹個名稱或數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