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依法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日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日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管理部(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管理部)具體承辦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實行“合規、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遇到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的。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壹)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半年以上未就業的。 第七條 同壹套房屋在壹年內兩次以上交易的,壹年內只能辦理壹次提取。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租賃公寓、別墅以及償還上述項目貸款本息的;單獨購買、租賃車庫、車位、儲藏室以及償還上述項目貸款本息的; (三)裝修自住住房以及償還裝修貸款本息的; (四)以離婚、死亡、繼承、贈與、交換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分析、過戶等非房屋買賣交易方式取得住房的; (五)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檔案尚在暫停期的; (六)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當前逾期還款額的; (七)非夫妻、父母、子女關系的***有產權人購房的。 第三章 提取材料及時效 第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或者戶口簿、本人I類銀行卡、相應證明材料原件。 因特殊原因職工本人不能到櫃臺辦理提取手續,需由配偶代辦的,同時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證件;需由第三人代辦的,同時提供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市區域內自住住房的,應當自網簽購房合同備案、取得不動產權證、補繳差價、簽訂購房合同(協議)、司法部門出具拍賣成交裁定書或者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批準建造住房、批準舊房翻建、批準大修房屋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壹)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憑證;提取申請人未以該套住房網簽備案購房合同提取並且未以該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和契稅完稅證明或者購房款發票或者契稅減免證明。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提取的,提供購房合同、交易後的不動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或者契稅減免證明。 (三)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的,提供戶口簿、拆遷部門簽章的拆遷安置合同(協議)、補繳差價付款憑證。 (四)購買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準購證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銷售部門簽章的購房合同(協議)、付款憑證。 (五)購買拍賣住房提取的,提供房屋拍賣機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購房款發票;或者司法部門出具的拍賣成交裁定書或者判決書等法律文書、付款憑證。 (六)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建房款發票。 (七)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 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翻建費用發票。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者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 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買自住住房規定證明材料,同時提供購房人或者配偶在購房地的工作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市公積金中心通過函證等方式核查材料真偽。 第十壹條 職工及配偶在本市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並且租賃本市自住住房,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及以上,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壹)租賃商品房提取的,提供本市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和稅務部門出具的房租完稅票據或者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市公積金中心通過不動產登記和房管部門***享數據信息核查職工及其配偶的無房信息,自稅務部門出具的房租完稅票據或者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有效。沒有房租完稅票據或者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市公積金中心通過不動產登記和房管部門***享數據信息核查職工及其配偶的無房信息,每年度可以提取壹次。 (二)租賃公租房提取的,提供公租房租賃合同、租金交納憑證,自公租房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有效。 第十二條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壹)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在貸款存續期間,每12個月以上可以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後只能提取壹次;不按年還貸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委托按月還貸提取協議》,委托市公積金中心按月提取其公積金賬戶內可用余額抵償上月實際償還貸款本息。 (二)償還外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的,首次提取時提供申請貸款的購房合同或者不動產權證、貸款銀行或者外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並蓋章確認的本次提取期間的還款記錄、借款人征信報告;再次提取時只提供借款人征信報告。每12個月以上可以提取壹次,貸款結清後只能提取壹次。 (三)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時提供申請貸款的購房合同或者不動產權證、貸款銀行出具並蓋章確認的本次提取期間的還款記錄、借款人征信報告;償還外市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同時提供借款人或者配偶在貸款地的工作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再次提取時只提供借款人征信報告。每12個月以上可以提取壹次,貸款結清後只能提取壹次。 償還貸款本息提取需要提供個人征信報告的,借款人現場授權市公積金中心查詢其個人征信報告;借款人無法到現場授權查詢其個人征信報告的,可以自行到相關征信查詢機構打印獲取。 借款人及配偶應當同時辦理償還貸款本息的提取手續;不同時辦理的,12個月內不再辦理配偶提取手續。 第十三條 遇到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申請人提供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證明、個人承擔的有關費用支付憑證。突發事件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有效。 第十四條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提取的,提供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協議書、加裝電梯竣工驗收備案證明。自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有效。 第十五條 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每年度可以提取壹次。 第十六條 離休、退休提取的,提供離、退休證明。 第十七條 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者戶籍註銷證明。 第十八條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按下列規定提取: (壹)提取資金劃轉到其本人銀行卡的,可以由其繼承人中任意壹人代為辦理,提供醫院或者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出具的其死亡證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證明或者殯儀館火化證明、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 (二)提取資金劃轉到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銀行卡內的,由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辦理,除需要提供第壹項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有效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 第十九條 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第二十條 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賬戶封存半年以上未再就業或者再就業單位沒有設立公積金制度的,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第二十壹條 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貼息貸款)未結清前,除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外,不得以其他情形辦理提取。 第二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享渠道獲取提取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業務材料證明的,提取申請人可以不提供實體證明材料。 第四章 提取額度 第二十三條 提取申請人及配偶以同壹情形提取的總金額應當在余額範圍內,最高不超過下列規定限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總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扣除住房公積金貸款額部分。 (二)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有下列情況的,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費用額: 1.租賃商品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每次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24000元;沒有房租完稅票據或者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每年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12000元; 2.租賃公租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房租付款票據額。 (三)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可以按照下列條款所述限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最後壹次提取的,提取金額同時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時公積金賬戶內余額。 1.按年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總額不超過該筆貸款上次提取次日至本次提取日期間的累計還款額(含提前還本和提前結清部分);簽訂委托按月還貸提取協議的,按月還貸提取總額不超過上個還款期的還款額(含提前還本和提前結清部分)。 2.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或者償還外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總額不超過該筆貸款上次提取次日至本次提取日期間的累計還款額(含提前還本和提前結清部分)。 (四)遇到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總額不超過突發事件中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提取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個人支付加裝電梯的分攤費用。 第二十五條 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金額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 職工符合第六條(二)至(六)項情形提取的,職工本人及配偶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擔保,應當對職工賬戶進行利息結算和銷戶處理。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借款人的公積金賬戶余額不低於貸款余額的5%,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不低於擔保貸款余額的5%,同時有公積金借款和擔保的,累計計算留存余額。 第五章 提取辦理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請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齊全、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對受理後可以當場審核的,應當當場辦結;對不能當場審核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且應當通知提取申請人。當提取申請人對審核提出異議時,可以提出復核申請,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5日內作出復核終審意見。 第三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積極運用“互聯網+”新技術,拓寬業務辦理渠道,推進網上提取等自助辦理事項,相關辦理規定可以適時予以優化調整,並對外發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壹條 偽造或者使用偽造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者配偶住房公積金,或者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違規違法獲取的公積金款項,並且向職工所在單位通報,納入住房公積金誠信檔案,暫停其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和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依法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審批實行終身負責制。凡在審核審批提取住房公積金過程中,擅自擴大提取對象、範圍或者變通提取條件、辦理要件,徇私舞弊、違規操作,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責令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追回提取資金,並且依規依紀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因上級政策調整與本辦法不符的,根據上級新出臺政策實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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