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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從保證人角度解讀以貸養貸判法

案件解析!從保證人角度解讀以貸養貸判法

解讀民間借貸“借新還舊”

“借新還舊”又稱“以貸還貸”本篇重點從保證人角度進行案件評析。

借新還舊本是金融業中銀行用的概念,但在民間借貸、企業間的拆借也經常碰到。本篇,我們以壹個案例切入,看看法律上的規定以及對我們的實務有哪些啟示。先來限定概念“借新還舊”又稱“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貸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者全部舊的貸款的行為,也就是說通過設宜新債的方式消滅舊債。

以下是法院公布的壹個公報案例。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案由是民間借貸糾紛。裁判日期:2018年08月23日。這個案件,經過了壹審,二審(維持了壹審),但再審時,雖還是肯定了借款人的還款責任,但是對於保證人責任的認定,高院顯然不同意基層法院的意見,進行了撤銷和改判。案件復雜、篇幅較長。最終,高院認為保證人在借新還舊的150萬元借款範圍內無需承擔保證責任.理由為何?我們聚焦這壹點來看看:高院再審的表述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是否應當對借新還舊的150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第壹、被申請人卞松祥於2014年8月8日向許峰個人賬戶匯入了300萬元,且匯入的賬戶亦在許峰的個人控制之下。許峰在卞松祥匯入300萬元的當天,取現150萬元返還給了卞松祥。許峰、卞松祥均認可該150萬元是用於償還許峰欠付卞松祥舊存借款,故對許峰、利峰公司以150萬元新借款償還舊借款的事實應予認定。陳艷枝律師解讀:出借人、借款人二者之間都認可借新還舊,法院就借坡下驢也認定了。

第二、《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壹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借款合同當事人如果事先不將舊貸款尚未償還,並且將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情況告知後壹保證人,則屬於債務人向保證人隱瞞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通過發放新貸償還舊貸騙取保證人對該變相延長了貸款期限的貸款提供保證的行為。卞松祥雖主張保證人對借款用於償還舊貸應當知情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保證人不應對此承擔保證責任。

陳艷枝律師解讀:1、出借人、借款人之間借新還舊,沒有告訴或沒有證據顯示告訴保證人,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需結合具體案情)。2、很多人都能理解,保證人的責任不能隨便加重,比如,我給妳倆擔保的是200萬,妳們又發生了100萬債務,那我不負責。但這個案件告訴我們,保證人的責任加重,不光是金額增多壹個維度的變化;償債能力變差也是另壹個維度。保證人心想“妳現在明顯還不起錢了呀,妳借新還舊,妳借款人倒沒啥,算是另壹種展期,可是我的風險就加大了。”

第三、民間借貸案件中要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既要保護合法債權,又要防範非法債務,防止“套路貸”等非法行為得逞。本案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借新還舊行為通過隱瞞借款用途“套路”了保證人,因此對善意保證人不發生效力,借新還舊範圍內的擔保合同無效,《借款合同》的其他保證人劉正、伊嘉美公司在借新還舊的150萬元借款範圍內也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此外,還有壹個常見問題:在借新還舊場合,舊貸的物的擔保人以原擔保財產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新貸的擔保物權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九民會議紀要》第57條規定,在借新還舊場合,當事人約定舊貸的物的擔保人以原擔保財產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未註銷登記的舊貸擔保物權仍然可以擔保新貸。

以上,我們通過壹個案例分析了借新還舊場景下保證人的責任。考慮到案件的發布時間是2018年8月,因此有必要學習下較新的規定,如下:《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2021年1月)第十六條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壹)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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