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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貸款規定

對央行提供貸款的限制

親妳好,中央銀行業務限制

中國人民銀行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其業務限制是:

①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②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

③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④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壹年等。

中國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為了管好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發放的貸款(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貸款),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人民銀行貸款,是宏觀調節、控制的重要手段。人民銀行要根據貨幣政策目標和銀根松緊決定貸款的總量和結構,以保持貨幣穩定,保進經濟協調發展和經濟結構的合理化。第三條人民銀行貸款,要堅持“合理供給,確定期限,有借有還,周轉使用”的原則。要在人民銀行信貸資金來源允許的範圍內發放貸款,人民銀行不包專業銀行的資金供應。要講求資金的正常周轉和合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貸款對象及條件第四條貸款對象:凡經人民銀行批準,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在人民銀行單獨開立帳戶的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專業銀行),均可為人民銀行貸款發放的對象。第五條申請人民銀行貸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人民銀行貸款對象。

(二)信貸資金營運基本正常。

(三)還款資金來源有保障。第三章貸款種類第六條人民銀行貸款根據資金來源性質,按期限分為四種:

(壹)年度性貸款。用於解決專業銀行因經濟合理增長引起的年度性信貸資金不足。期限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二)季節性貸款。主要解決專業銀行因信貸資金先支後收或存貸款季節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的暫時資金不足。其期限,壹般為2個月,最長不超過4個月。

(三)日拆性貸款。主要解決專業銀行因匯劃款項未達等因素,發生臨時性。其期限壹般為10天,最長不超過20天。

(四)再貼現。用於解決專業銀行因辦理票據貼現引起的暫時資金不足。其期限,從再貼現之日起至貼現票據到期日止,壹般應掌握在6個月以內。第四章貸款申請、審批和收回第七條專業銀行要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內容和形式,編制年度(分季)和季度(分月)信貸計劃和借款計劃,分別提出年中(季中)最高借款數和年末(季末)借款數,並與年前(季前)報送開戶人民銀行。報送年度(季度)計劃時,應同時分析上年度(上季度)的報告情況和預測下年度(下季度)的資金趨勢。第八條專業銀行申請人民銀行貸款,必須填寫《人民銀行貸款申請書》(附件壹),加蓋有效印鑒,報送開戶人民銀行。第九條開戶人民銀行有權根據經濟發展、銀根松緊和貸款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專業銀行按照人民銀行批準的貸款種類和貸款額度,應填寫借款借據(壹式五聯),格式由分行自定,據以辦理用款手續。第十條貸款到期,專業銀行應主動辦理還款手續。到期不辦理還款手續的,人民銀行將其貸款轉入逾期貸款戶;必要時從其存款帳戶扣收。第五章貸款利率第十壹條人民銀行貸款實行期限利率,即:對不同種類、不同期限的貸款,按不同的利率檔次計收利息。利率由人民銀行總行統壹規定,並根據國家政策和放松、緊縮銀根的需要,隨時調整。第十二條逾期貸款要計收罰息。計息方法,從貸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萬分之三計收。第六章貸款管理第十三條人民銀行貸款實行“統壹調度,分級管理”。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綜合信貸計劃和信貸資金來源結構,核批專業銀行總行和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包括計劃單列城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下同)的年度信貸計劃和貸款額度。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根據總行下達的年度信貸計劃和貸款額度,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情況,編制季度分月貸款計劃,並報總行備案,在執行中,要加強對信貸資金的分析和預測,充分利用時間差、地區差、行際差,靈活調度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率。第十四條人民銀行分行必須嚴格按照上級行核批的對專業銀行貸款額度掌握貸款的發放。年度性貸款額度有余,可以作為短期貸款(包括季節性貸款、日拆性貸款和再貼現,下同)使用;短期貸款額度有余,不得作為年度性貸款使用。除經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以外,短期貸款必須於年末以前收回。第七章貸款檢查和考核第十五條人民銀行要定期檢查專業銀行使用人民銀行貸款的情況。如發現貸款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或信貸投向不合理等情況,要督促其糾正,糾正不力的,應按《中華人民***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壹、貸款申請書:壹式兩聯。由借款申請單位申請貸款時填寫。壹聯由借款單位存查,壹聯提交貸款銀行資金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二、借款借據:壹式四聯。銀行資金部門同意發放貸款時與借款單位簽定並***同遵守的契約。

第壹聯:貸款銀行資金部門留存;

第二聯:(代貸款通知)貸款銀行會計部門存查;

第三聯:貸款銀行會計部門記帳依據;

第四聯:借款單位留存;三、貸款憑證:人民銀行會計部門接到資金部門貸款通知,辦理貸款時使用。壹式五聯。

第壹聯:借方傳票;

第二聯:貸方傳票;

第三聯:收帳通知。銀行會計部門辦理貸款後交借款單位。

第四聯:回單。銀行會計部門辦理貸款後交資金部門。

第五聯:代卡片帳。貸款逐次收回、結欠的明細記錄。四、貸款收回憑證:銀行會計部門辦理收回貸款時使用。壹式三聯。

第壹聯:貸方傳票;

第二聯:回單。銀行會計部門收回貸款後退借款單位,做收回貸款的回單。

第三聯:回單副本。收回貸款後送資金部門。五、收回貸款利息憑證:采用現行的利息憑證。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申請書

人民銀行分(支)行:編號

根據下列情況向妳行申請貸款,並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壹切規定。

┌─┬────┬────┬────┬────────────────────┐

││貸款種類││貸款金額││

│├────┼────┴────┴────────────────────┤

│申│貸款期限│個月,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

││貸款用途││

│├────┴──────────────────────────────┤

│請│原因分析:│

│││

│││

││申請貸款銀行行長(章)業務負責人(章)│

│書│(公章)│

││19年月日│

├─┼───────────────┬───────────────────┤

││行長審批意見│計劃資金部門審批意見│

│審├───────────────┼───────────────────┤

│批│││

│欄│行長(章)│負責人(章)經辦人(章)│

││││

││19年月日│19年月日│

││││

└─┴───────────────┴───────────────────┘

貸字第號

中國人民銀行借款借據(第壹聯)

壹.借款方:二.貸款方:

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號:

三.借款金額(大寫)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還款時間(壹次或分次歸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單位願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及《人民銀行金融信托投資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貸款管理規定。

八.貸款監督:貸款方有權了解、監督、檢查借款方的貸款使用情況,借款方應積極配合,給予方便。如借款方違反人民銀行的規定,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給予罰息處理。

以上條款經雙方蓋章簽字後執行,貸款全部償清後以上條款即自動解除,在以上條款有效期內借貸雙方應***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代表貸款方代表

年月日

中國人民銀行借款借據(第二聯貸款通知)

壹.借款方:二.貸款方

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號:

三.借款金額(大寫)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還款時間(壹次或分次歸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中國人民銀行金銀專項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管好用好金銀專項貸款,促進金銀生產的發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達到金銀專項貸款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目標化的要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堅持“先評估、後貸款、計劃管理、擇優發放”的原則發放金銀專項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令銀行發放貸款或阻撓銀行收回到期貸款。第三條金銀專項貸款由人民銀行安排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第二章貸款的種類及用途第四條金銀專項貸款主要用於金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按用途劃分為“金銀基本建設貸款”、“金銀技術改造貸款”和“金銀基本建設設備儲備貸款”。第五條“金銀基本建設貸款”(以下簡稱基建貸款)主要用於擴大金銀生產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的新建、續建、擴建金銀礦山、金銀冶煉廠等項目。第六條“金銀技術改造貸款”(以下簡稱技改貸款)主要用於支持現有金銀礦山、金銀冶煉廠等技術改造(包括固定資產更新)以及與之相配套的輔助性生產設施等項目。第七條“金銀基本建設設備儲備貸款”(以下簡稱儲備貸款)主要用於金銀基本建設單位跨年度工程提前訂購的大中型設備,因當年到貨,下年安裝的基本建設貸款。第三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第八條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能承擔經濟責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金、銀礦山企業以及國家批準的金銀建設單位,其建設資金不足時,可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金銀專項貸款。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貸款項目必須具備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擴初設計等有關文件,並納入當年金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貸款項目的地質資源必須切實可靠。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質儲量需經國家儲委或省儲委批準,勘探程度應達到C級以上;小型建設項目規模在100/200噸/日的應有省儲委批準的地質勘探報告,其中C級儲量應占30%;100噸/日以下(不含100噸/日)廢止的需有地質部門提交的詳查報告,其地質儲量的勘探程度原則上應達到C級或CD級;D級儲量不能作為設計依據。

3、貸款項目的有關建設手續齊全,建設項目所需施工力量、設備、原材料、燃料有保證,“三通壹平”工作基本完成,環境保護措施可靠,配套項目的各靠條件已落實;

4、貸款項目投資中,各項建設資金來源必須落實,自籌資金(包括開發基金)不得少於單項總投資的30%,並打足貸款利息和建成投產後的鋪底流動資金;

5、對多頭貸款的項目,經辦行要調查企業在其他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等情況;

6、貸款項目必須經人民銀行或委托有資格的咨詢公司評估,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必須落實;

7、必須有壹定經濟能力的法人為貸款擔保,黃金總公司和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對本行業建設項目的貸款負有總的責任;第四章貸款的期限、利率第九條貸款期限,從銀行發放第壹筆貸款之日起到企業全部還清貸款本息之日止。基建貸款期限,小型項目最長不超過三年,大中型項目壹般不超過五年,個別建設期長,經濟效益好確需延長貸款期限的項目,經省級分行批準後,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七年。

技改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設備儲備貸款期限為壹年。第十條貸款利率,按照同期金銀專項貸款利率執行。第十壹條計收利息方法,自貸款之日起,基建貸款、周轉貸款按年結息收息,技改貸款按季結息收息。

如遇利率調整,采取分段計息辦法收利息。第五章貸款計劃的編報與審批第十二條申請貸款項目必須納入國家--或地區金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經人民銀行審查、評估並同意給予貸款支持後方可列入貸款計劃。需國家審定的大型金銀生產建設項目,在向國家計委報送可行性報告的同時,應將副本及已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借款申請書(附件壹)送人民銀行總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以下均稱分行)由總行或總行委托的分行組織評估。中小型金銀生產建設項目,由分行組織有關分支行進行評估。第十三條貸款計劃的報批程序。各級人民銀行參考同級有關部門和金銀生產主管部門提出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對貸款項目進行篩選,編制年度金銀專項貸款計劃逐級報送總行,由總行和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後下達年度金銀專項貸款計劃。

分行編制的下年度金銀專項貸款計劃應於當年十壹月底前報送總行。

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83>146號文件的規定,適應經濟管理體制和銀行體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銀行要研究和做好全國金融的宏觀決策,加強金融控制,調節和掌管貨幣發行,專業銀行要真正成為經濟實體,在微觀上放開搞活,全面發揮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的積極作用,解決長期以來在信貸資金管理上吃“大鍋飯”的問題,落實各級銀行的經濟責任制,提高信貸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包括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同)的人民幣信貸資金,均按本辦法管理。外匯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三條信貸資金管理實行“統壹計劃、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原則。

統壹計劃,就是各專業銀行的人民幣信貸資金,必須全部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由人民銀行總行綜合平衡,並核定各專業銀行信貸資金計劃和向人民銀行的借款計劃。

劃分資金,就是各專業銀行的自有資金和其他各種信貸資金,經人民銀行總行核定給專業銀行總行後,作為各行的營運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實貸實存,就是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的資金往來,改變計劃指標層層下批的管理辦法,實行上貸下存的實貸實存辦法。

相互融通,就是允許資金的橫向調劑,搞活資金。壹個地區的資金融通,主要是依靠該地區各銀行之間的相互拆借。第四條為了貫徹落實上述信貸資金管理原則,各專業銀行必須建立本系統的聯行制度。第二章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與核定第五條各專業銀行總行要按照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內容和表式,編制本行的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報送人民銀行總行,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民經濟情況、全國信貸資金情況和貨幣發行計劃綜合平衡後,匯總編制國家綜合信貸計劃,報國務院審批。第六條地方各級專業銀行編制的年度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在報送上級行的同時,要報送同級人民銀行,並由各級人民銀行結合自身信貸資金收支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匯編本地區的綜合信貸資金收支計劃,逐級上報人民銀行總行。第七條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綜合信貸計劃,核定各專業銀行總行的年度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包括分項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和向人民銀行的借款計劃。各專業銀行總行在人民銀行總行核定的借款計劃數額內,提出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分配的借款計劃,報送人民銀行總行,由人民銀行總行下達貸款通知書。人民銀行分行根據人民銀行總行貸款通知書的額度,按照資金需要和用款進度貸給專業銀行分行,再由專業銀行分行分配給所屬行處,作為營運資金,存入在人民銀行開立的存款戶支用。貸款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分行和有關專業銀行分行商定。第三章信資資金的管理第八條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的信貸資金計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管理。

(壹)對年度借款計劃和基本建設貸款計劃,按照計劃嚴格控制,未經批準,不得突破。由於經濟情況變化,需要超過年度借款計劃時,專業銀行總行必須向人民銀行總行申請追加,經批準後方可使用資金。

(二)對各項存款要力爭超額完成:對各項流動資金貸款(包括農業貸款),在不超過向人民銀行借款計劃和保證存戶提取存款的前提下,實行多存多貸。

(三)對技術改造貸款,既要搞活又不能失控,人民銀行要按照國家安排的技術改造貸款計劃進行控制。對各專業銀行總行可以按計劃指標控制,也可以將專業銀行每年增加的存款,按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比例,用於增加技術改造貸款。

改變專項技術改造貸款由銀行和主管部門聯合“戴帽”下達單項貸款指標的作法。今後銀行在資金使用中不再保留單項的“專項貸款指標”,各經濟主管部門下達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用款單位直接向當地銀行申請貸款,當地銀行根據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自主地審查決定。

(四)國家特殊需要在計劃外安排的固定資產貸款,由人民銀行總行統壹安排資金,按照專業銀行的業務分工,分別分配或委托有關的專業銀行總行或通過人民銀行分行委托專業銀行發放。

(五)對購買外匯額度的人民幣專項貸款,由人民銀行總行統籌安排資金,通過人民銀行分行,按照專業銀行的業務分工和用款規定,分別委托專業銀行發放。

(六)國家外匯庫存占用的人民幣,由人民銀行提供資金,單獨開立帳戶管理。具體辦法另定。

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貨幣需求與貨幣供應的基本平衡,保持幣值穩定,保障信貸資金安全,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含合作銀行,下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資中介機構以及郵政儲蓄機構等。第三條本辦法中的信貸資金系指上述機構人民幣下列項目的全部或部分:

1.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及附屬資本。

2.負債,包括各類存款、借入款項及其他負債。

3.資產,包括貸款、投資、其它金融資產及表外資產。第四條信貸資金管理系指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對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和信貸資金的調節與監管。第五條信貸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總量控制,比例管理,分類指導,市場融通。

總量控制,系指人民銀行主要運用間接的、經濟的手段,控制貨幣發行、基礎貨幣、信貸規模以及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總量,以保證貨幣信貸的增長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比例管理,系指規定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負債之間必須保持壹定的比例,以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分類指導,系指在統壹的貨幣政策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實施有區別的管理方法。

市場融通,系指人民銀行主要通過市場來促使信貸資金的合理配置。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市場融通資金,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第六條人民銀行是信貸資金管理的主管機關。第二章貨幣信貸總量控制第七條人民銀行總行掌握貨幣政策決定權、貨幣發行權、基礎貨幣管理權、信貸總量控制權、基準利率和法定利率調節權。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按照總行的授權,負責轄區內的信貸資金管理。第八條人民銀行對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要由信貸規模管理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轉向運用社會信用規劃、再貸款、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準備金率、基準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間接控制。第九條人民銀行要建立經濟、金融宏觀指標監測體系,通過對國民生產總值、物價指數、國際收支狀況等主要指標的分析、預測,確定貨幣供應量的年度增長幅度。貨幣供應量的中長期目標是M2,短期目標是M1。第十條人民銀行根據確定的貨幣供應量增長幅度,編制社會信用規劃。社會信用規劃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計劃和企業融資計劃。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編制上報信貸計劃,人民銀行將其納入社會信用規劃綜合平衡後用於指導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第十壹條人民銀行要減少信用貸款,增加再貼現和抵押貸款,發展以國債、外匯為操作對象的公開市場業務,逐步提高通過貨幣市場吞吐基礎貨幣的比重。第十二條人民銀行制定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監管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指標執行情況。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資金運用總量約束和風險管理機制,以保證貨幣信貸總量的健康適度。第十三條人民銀行在必要時,可以運用貸款限額管理手段控制信貸規模。第十四條各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人民銀行關於信貸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及其浮動幅度。第三章信貸資金的比例管理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求平衡、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原則,實行資產負債比例和風險管理。第十六條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機構的資本及負債制約其資產總量及結構。實行這種管理是為了保持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保證資產質量,防範和減少資產風險,提高信貸資金效益。第十七條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主要包括資本充足率、存貸款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資產流動性比率、備付金比例、單個貸款比例、拆借資金比例、股東貸款比例和貸款質量比例。商業銀行根據本行情況可增加其他監測指標。第十八條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貸款審查審批制度;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抵押、擔保貸款和貼現比重;對金融資產實行風險權數考核,控制風險資產比重;建立大額貸款、大額信用證、大額提現向人民銀行報告制度;完善信貸資產風險準備制度。第十九條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接受人民銀行對其資產負債比例及其資產質量的檢查和考核。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上級資產負債比例和資產質量管理的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

人民銀行貸款規定的介紹就聊到這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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