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民間借貸是壹種歷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範疇之列。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民間借貸利率紅線為何調整:
民間借貸利率紅線之所以進行調整,主要的目的在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畢竟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並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進行下調,更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也有助於促進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還有,此舉措其實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而要是民間借貸的利率保護上限過高,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的話,恐怕會引發不少問題。
正是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會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重新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了原先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