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再度出臺調整細則:
1、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於30%,二套房不低於50%、且二套貸款按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
2、不僅認貸,還聯網不動產登記機構、個人征信系統等的公積金貸款記錄,執行“認房+認公積金貸”
3、除銷戶等情況外,繼續強調公積金提取業務應間隔滿12個月
4、適時啟動輪候制度
5、自2017年9月1日起需按新政執行
泉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市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省住建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於支持做好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防範工作的函》(閩建金函[2017]8號)文件要求,為遏制個貸使用率繼續上漲,並使個貸使用率逐步下降,切實防範住房公積金運行風險,經研究,決定對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職工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於30%。職工家庭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於50%,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套數認定標準。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地及購房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職工家庭(包括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證明,並根據職工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證明上顯示的名下房產、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住房公積金業務信息及貸款臺賬中購房職工家庭曾有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按照“認房+認公積金貸”標準認定現有住房套數。繼續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規範提取間隔期限。除銷戶類提取、提前結清公積金貸款提取、委托逐月提取還貸業務外,其他類提取業務均應隔滿12個月以上。
四、為防範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當住房公積金個貸使用率高於100%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適時啟動貸款發放輪候制度,以滿足職工正常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需求。
五、本次政策調整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2017年9月1日(不含)前完成購房合同登記備案的適用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