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規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執行第二檔(含)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壹)借款人首次申請貸款購房,其家庭已在擬購房地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下同)登記壹套(及以上)完整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使用貸款購買壹套(或多套)住房,並申請了貸款購買住房;
(3)貸款人通過查詢信用記錄、當面測試和面談(必要時進行家訪)等形式的盡職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擁有壹套(或以上)住房。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規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
首先,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的住宅套數應根據擬購房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實際擁有的完整住房套數確定。
二是應借款人要求或授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及其他具備查詢條件的城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通過住房登記信息系統查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
因當地條件暫時無法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實際套數的書面信用擔保。如果貸款人核實信用擔保是虛假的,應將其記錄為不良記錄。
四、對能提供1年以上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貸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條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無法提供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1年以上的非本地居民,貸款人執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形勢和地方政府相關政策規定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要求:
首先,按揭貸款的數量由借款人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決定;
二是以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發布的家庭住房總面積為基礎,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高於當地平均住房水平;
三是已使用貸款(含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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