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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偽造文件內容的欺詐性信用證案件。

寧波東方董事長虛開信用證詐騙3億多。

時間:08-02-10 17:31:03來源:檢驗日報近日,由陜西省xi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寧波東方經濟發展(集團)總公司董事長陳興偉被Xi中級人民法院壹審以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被告人陳興偉,香港公民,曾任寧波東方經濟發展(集團)總公司董事長,同時擔任香港國際經濟發展有限公司、香港雄昌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1998年2月至2006年3月5438+0期間,陳航偉以其公司在內地與香港的所謂貿易關系為名,騙取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開立139號信用證,並從議付行意大利商業銀行香港分行提取全額信用證。2001年3月,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發現開信用證異常。結果,2000年6月5438+2月至2006年3月5438+0開出的最後20張信用證,實際由承兌行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承擔,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承兌的信用證370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06億余元,最終被陳興偉騙取。

困在生意場上就想出歪門邪道

1997下半年,寧波東方經濟發展(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東方)面臨銀行貸款到期,企業發展資金緊缺的情況,被告人陳興偉決定利用虛假文件、虛構貿易背景等手段從該公司取得資金。因此,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被告人陳航偉作為寧波東方的法定代表人,與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某負責人協商,以寧波東方參股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下屬陜西金達實業公司的方式,成立陜西金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1999年6月,寧波東方收購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實際持有的陜西金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剩余40%股份,使公司成為全資子公司,並更名為陜西益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益康)。

從1998年2月開始,被告人陳興偉以其在香港註冊並實際控制的香港國際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國際)的名義偽造多份提單,開始以信用證形式代理進出口貿易。

信用證代理進出口貿易的壹般程序是:國內公司如需與境外公司或港澳等特別行政區的公司進行貿易,必須先找到國內外貿公司代理,簽訂代理協議。在代理協議中,價格、交貨日期、發行時間、發行保證金、代理費等。應該指定。外貿公司收到國內公司開證保證金(65,438+信用證金額的05%)後,通過當地中國銀行開立遠期信用證,中國銀行承兌並支付信用證。在這種情況下,議付行可以先行付款,然後議付行可以在信用證到期後要求承兌行付款,由中國銀行付款。壹般來說,信用證交易有壹個寬限期。

從1998年2月起,陳航偉以陜西益康(1999年6月前為陜西金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委托陜西省電子進出口公司(原委托陜西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從香港國際購買貨物,再根據代理合同銷售給香港信息產業公司、香港雄昌企業有限公司。由於香港迅業公司和香港雄昌企業有限公司均由寧波東方或被告陳航偉設立並實際控制,上述所謂轉口貿易不存在實際交割和付款。同時,根據陳興偉的指示,陜西益康向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提交了上述虛假的商品購銷合同,申請開立以陜西益康為實際申請人、香港國際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然後,被告陳興偉以香港國際的名義,通過意大利商業銀行香港分行向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提交了根據買方即陜西益康的虛假需求信息偽造的信用證所列提單,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確認承兌該信用證,所開信用證成為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

通過上述手段,寧波東方於2006年2月1998日至2006年3月1日,從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騙取開立信用證139張,總金額281744171.76美元。由於上述信用證從開證到付款的期限分別為88天、90天和330天,在被告人陳興偉的安排下,65,438+039信用證項下資金全部以香港國際的名義在意大利商業銀行香港分行等議付行貼現,收取的資金用於循環開證和流動操作。同時,大量資金用於償還寧波東方前期債務、項目投資及公司運營費用;部分資金還用於開信用證、貼現等費用。就這樣,陳航偉與自己的“連體”、“雙胞胎”、“多細胞”公司玩起了壹場特殊的“信用證遊戲”,用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承兌的錢為自己缺血的公司補血。

真相的揭露已經燒掉了三十多億個“黑洞”

2001年3月,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及其上級管理部終於發現與陳興偉有關的幾筆交割異常,並停止為其開立信用證。陳興偉流動資金斷裂,導致2000年2月至2006年3月通過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開立的最後20張信用證,由承兌行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不可撤銷地支付給議付行。但陳興偉壹直利用這些信用證套,最終騙取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3700萬美元,當時相當於3.06億多元人民幣。

在日前的庭審中,陳興偉承認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但其提取的資金已在經營中耗盡,無力歸還,為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砸下了壹個3億多元的超級黑洞。。

案件後的思考

采訪中,擔任本案公訴人的市檢察官馬告訴記者。本案是典型的信用證詐騙案件。雖然騙子的手段有些混亂,但並不高明。主要癥結和教訓在於:外貿公司在貿易代理時,不看貨、不驗貨,只憑貿易公司提供的書面材料,導致形成“空貨代理”;銀行不認真審查交易事實、貿易公司信譽和信貸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貿然開立信用證和“個人證明”、“關系證明”,導致銀行資金“高風險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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