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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淄博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淄博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淄博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頒布日期:19981012

實施日期1990101

1998 9月11市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

1998 10 10月1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經四次會議批準

章節名稱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維護客運市場秩序,保障乘客和乘車人的安全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的行為。

並按裏程和時間收費。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和服務的。

搬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出租汽車。

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運管機構具體履行出租汽車管理職責。

責任,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張店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由市運管機構具體負責。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根據

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統壹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原則,鼓勵規模經營。

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有償使用和轉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制定。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計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有關部門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石。

章節名稱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七條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和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

),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經營要求的車輛、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八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二)有機動車駕駛證並有兩年以上駕駛經歷;

(3)男55周歲以下,女5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經市運管機構職業培訓,取得營運駕駛員崗位證書。

(以下簡稱工作許可證);

(五)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應當符合城市交通運輸管理的規定。

管理機構申請開業。市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或者

決定不予批準的,予以批準,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證明了)。

經營者應持營業執照,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等部門辦理相關證件。

按規定安裝服務設施,取得道路運輸證後,方可經營。

經批準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投入運營。

運輸,逾期不經營的,收繳其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個人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並從事營運的,應當與乘客同行。

汽車租賃企業簽訂管理服務合同。

第十壹條經營者分立、合並、轉讓和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應當提及。

提前十日向市運輸管理機構申報,並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經營者需要暫停經營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向交通管理機。

施工申報後,立即懸掛道路運輸證,出租車亮當地運輸證。

管理機構蓋章,並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運管機構報告,並在停業後立即繳銷。

營業執照,道路運輸證,出租車標誌燈,工作證,去相關部門辦。

管理相關程序。

第十三條營業執照、道路運輸證和就業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名著

營員應在規定期限內到原發證機關進行驗證,驗證通過者可繼續。

管理。

回答補充

章節名稱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法規,接受運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二)制定服務標準、服務規範、駕駛員守則和車輛維護及安全。

車等規章制度;

(三)按規定繳納稅費;

(四)按規定向運管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五)不得將車輛交給無證駕駛人員從事經營活動;

(六)不得擅自在出租車內外設置廣告;

(七)客運出租汽車轉讓或轉賣時,應當交驗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證

交回發證機關;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證需要隨車轉移的,應當由市內運輸。

經管理機構批準;

(八)更新客運出租汽車應當符合車型和等級要求。

回答補充

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

業務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十六條客運出租汽車按照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的統壹規定運營

此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壹)符合要求的車輛型號、車身顏色、車身裝飾、企業標誌和經營年限。

(二)安裝合格的儀表、燈光和安全防護裝置;

(三)在車內規定位置張貼車輛收費標準,放置空車出租標誌,停放車輛。

標誌;

(四)車輛整潔,設施完善,技術性能良好。

回答補充

第十七條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安全、文明的服務。

服務,優先照顧老、弱、病、殘、孕婦女和急需救助的人員。

服務。

遇有搶險、救災、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經營者應當服從運輸。

管理機構統壹指揮。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著裝整潔,文明服務,禮貌待客;

(二)攜帶道路運輸證、工作證等證件,在指定地點放置服務監督卡。

(三)按合理路線行駛,不準故意繞道,不準接送顧客。

無故拒載;

(四)不按規定操作計價器,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費,計價器不準確或

沒有客運發票的出租汽車不得營運;

(五)不得拆除、調整或改裝計價器;

回答補充

(6)旅客遺失物品應設法及時歸還失主或交給有關部門,

不要隱藏;

(七)發現乘客有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出城或夜間到邊遠地區,應與乘客壹起到就近的公安機關前車。

或者出租汽車值班室、調度室辦理驗證登記手續;

(九)乘客上下車時,按規定停車。

第十九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和公安部門在站。

、賓館、商場、醫院、旅遊景點和城市主幹道及繁華路段的適當位置,設置

設立客運出租車專用候客站。

回答補充

第二十條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費,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出租汽車客運發票,不得轉讓、轉借或偽造。

被改變了。

第二十壹條乘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駕駛員可以拒載或者終止營運。

服務:

(壹)在禁止停車的道路上停車的;

(二)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容易汙損車輛的物品;

(三)醉酒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無人護送的;

(4)要求離開城市或拒絕在偏遠地區註冊的;

(五)要求駕駛員做違反本條例和有關交通管理法規或其他的行為。

明顯的不當行為。

回答補充

第二十二條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車費和乘車費用。

乘客和線路需要過橋、過馬路等收費。

遇有下列情況之壹時,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壹)出租汽車沒有計價器或者計價器未使用的;

(二)不開具出租汽車客運發票或者開具假、無效車票的;

(3)未能在基本裏程內完成租賃。

回答補充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和駕駛員必須在批準的經營區域內營運。

第四章檢查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運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的監督檢查。

檢查。稽查人員在客運集散點和道路上對客運出租汽車執行稽查任務時,應當

著裝整潔,佩戴統壹標誌,持有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運管機構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投資設立。

投訴受理系統接受乘客投訴和社會監督。

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供出租汽車客運發票;車輛牌照號碼及其他相關證據

情況。

回答補充

第二十六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在接到投訴後七日內進行投訴。

回復,投訴人對回復有異議的,可以再次向運管機構投訴。

運輸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在十五日內處理;情況很復雜。

30天內可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乘客與駕駛員對客運服務有爭議的,可以向運輸管理部門投訴。

管理機制處理。

乘客投訴計價器不準確的,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封存計價器並

附屬裝置應送技術監督部門檢定,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回答補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暫扣道路運輸證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攜帶道路運輸證、工作證或者未按照規定放置服務監督卡的;

(二)挑客、甩客,無故拒載、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超過計價器顯示的收費金額和計價器不準確的,出租汽車不準載客。

票操作的;

(四)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計價器、標誌燈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5)未制定收費標準,出租標誌、站牌和企業標誌不符合規定。

有;

(六)未按照要求報送統計資料的。

回答補充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可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將車輛交給無證駕駛人員進行經營活動的;

(二)擅自轉讓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的;

(三)經營者分立、合並、轉讓以及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未按規定申報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暫扣道路運輸證。

證,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運營資格。

(壹)自行拆卸、調整或改裝計價器;

(二)不使用或者轉讓、出借、偽造、塗改出租汽車客運發票;

(三)超出批準的經營區域經營的。

回答補充

被取消營運資格的駕駛員,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客運。

租車服務。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未在規定期限內驗證營業執照的。

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未在規定期限內驗證的

道路運輸證、工作證的,處以1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違反規定收取管理服務費或者

其他費用,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並處以多收費用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未取得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非法經營的。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

三倍以下或者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處理過程中,妳可以暫時扣留車輛

出具扣押證明。

回答補充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逾期不繳納費用的,責令限期繳納,並

按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

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分青紅皂白。

對利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章名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6月1999 65438+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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