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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租賃和承包有區別嗎?

租賃和承包是有區別的。

租賃是指以壹定成本借用實物的壹種經濟行為。出租人給予承租人在壹段時間內使用他所擁有的物品的權利,但該物品的所有權仍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壹定的費用(租金)才能使用。

“承包”是指企業與承包方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在壹定期限內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交給承包方,由承包方管理企業,承擔經營風險,獲取企業利潤。

商事行為又稱商事行為、經濟行為、商事行為,不同於民事行為,具有獨立的特征。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

商行為是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的壹個特定概念。商事行為是相對於民事行為而言的,大多數商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都是通過商事行為來實現的。商事行為相對於民事行為的獨特性,也是商法能夠獨立於壹般民法而自成體系的原因。商事行為與商事主體密切相關,二者共同構成了大陸法系國家商法體系的基石。

大陸法系國家對商事行為的認定標準不同。以法國商法為代表的商事行為主義認為,是否屬於商事行為應根據客觀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來判斷,而以德國商法為代表的商事主觀主義認為,商事行為應根據主體的身份來判斷,即兩個或壹個主體是否為商人;以日本商法為代表的折衷主義綜合了前兩種主張,認為商事行為既要根據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也要根據行為人的身份來判斷。

在我國,商行為不是立法中使用的概念,而是商法理論研究中使用的概念,人們對商行為的概念沒有統壹的看法。有學者認為,商事行為是“商事主體為追求資本增值,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的各種經營活動”;有學者認為,商事行為是“商事主體從事的營利性經營行為”;有學者認為,“商事行為是商事主體在商事中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事實上屬於商事主體的對外商事行為”。

也有學者認為,商事行為是商人的資本經營行為,是商人為了建立、變更或終止商事法律關系而實施的行為。臺灣學者張先生認為:“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對立面。商行為必須受《商法典》及其特別法和習慣法的管轄,並以營利為目的,以及與之相關的壹切行為語言。”這些觀點要麽傾向於商業主體中心主義,要麽傾向於商業行為中心主義,要麽傾向於折衷主義,二者並不統壹。

該書認為,商事行為是商事主體以營利為目的,以設立、變更或消滅商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商行為。商事行為是商事主體的行為,與商事主體的特定身份有關。非商事主體不得從事商事行為。

商事行為是商事主體在商事經營中的行為,具有商事經營的特定商事屬性。非商事行為,即使是商事主體所為,也不屬於商事行為。商行為旨在建立、變更或消滅商事法律關系。這種行為與壹定的法律規範相關並受其調整,其性質由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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