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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朱的社倉法是怎麽變成害民之法的?

北宋王安石推行的新法之壹是青苗法,北宋時被破壞。南宋人把王安石新法作為禍國殃民的法律,提前廢棄,所以青苗法無法廢除。然而,在,朱大學者,主張社會儲存的方法。青苗法和社倉法有什麽區別?朱本人曾作過如下解釋:“青苗在立法上並無不良之意,但亦賜金而非谷,亦設縣而非鄉,其職亦官而非鄉紳,其所為亦以聚急病之意而非忠利益。”換句話說,兩種方式的區別主要有四點:壹是社倉借給農民的是糧食,而不是錢;第二,社會倉庫的位置在農村而不是在城鎮;第三,管理社倉的不是官員而是來自農村的紳士;第四,經營社會倉庫的目的是幫助窮人,而不是為國家創收。應該說,朱在推行社倉法時確實看到了青苗法弊端的癥結所在。把錢或者糧食借給農民,表面上看沒什麽區別,其實不然。借錢給農民是春天糧價最高的時候,農民還貸是秋收糧價最低的時候。這樣規定的貸款利率是萬分之二,實際上遠遠超過了這個數字。借錢的地方在鎮上,離農民住處有幾十裏地。農民要跑壹天才能借到錢,增加了貸款成本。官方管理難免欺軟怕硬,敲詐勒索,行賄受賄,防不勝防。至於王安石變法的目的,眾所周知。朱看到了青苗法的根源,他有針對性地制定了新的法規。結果如何?

我們來看看當時人們是怎麽說的。時人林對說:

古人惠民,無壹不從田開始。地不可得,民不聊生,故有聚散之法。但庚斯農邀於漢,官亦負責聚散。所以往往是平的。長孫在隋求援,百姓聚散,故稱夷倉。後世失其意,皆歸公。所以考庭老師壹開始就回答,這個代理倉做的也是。影響深遠,慷慨大方。還沒過百年,這方法也別扭。不關心官員,就會關心大亨。人民沒有什麽可留戀的。(《朱熹三齋十壹續》卷十三《浙西公司倉籌規則後記》)

他說的比較抽象,只說社會倉庫法被官員和富裕家庭破壞了。當時於文寶講的比較具體。他說,當時“米本息官轉讓,荒年不曾送人,米以元朝名義扣留。”“年復壹年,永遠不會有壹個釋放期。這與接受壹份工作並要求它沒有什麽不同。”“如果妳從壹場官司中獲益,它首先不會使人民受益,並擾亂他們。”(於文寶《吹劍集》)據此,第壹,當時社倉的糧食全部挪作他用,並非借貸扶貧;二是年年強奸催征,就像加稅壹樣。被稱為朱的二弟子對廣德軍倉的弊端做了詳細的分析。據指出,法院規定,如果當地的社會倉庫“興趣不足”,縣長不得批準書籍。"因此,從業者不等他們願意貸款,他們就被迫貸款. "那就是因為社倉成了官方的考核項目,官方逼著老百姓借錢。他還說“主力倉上面的住戶都是前壹天取了兩次利息的老人。”也就是說,掌管合作倉的多是原來的高利貸者。他還說“以巨室之無情,迫民不甘,被官司逼上門”,即當局假借官權欺壓百姓。“如果它借錢給谷,十個只拿七八個,但也會翻倍。”有時候事實證明“社會倉庫壹年比壹年富,村民壹年比壹年窮”。“訴訟催了倉持,但想得到足夠的本金和利息,卻不知道倉持的結合是壹件麻煩事。倉持剝奪王,但同時支付利息,卻不在乎王的痛苦。當我在家族內部逃亡時,我的鄰居陪著我,我逃到了古本,坐在壹個倉庫裏表示我的興趣。所以我怕向谷借錢比怕申請還多,窮人居然借了還流亡了。管家比軍官更逃避倉庫職責,而那些害怕倉庫職責的人則咄咄逼人。”“村民們怨聲載道”“我覺得如果不把社倉拆了,我們都應該逃離其他縣”。(黃《日抄》卷74,申報廣德軍第6總裁判官申請改社倉省籍,改社倉,卷87,福州金溪縣李社倉)社倉已完全成為地方公害。

同為朱弟子的說:“文吏朱先生所用之法,造社倉,尚可補之不足。有很多人壹次有效,但不能得到全部。他們不知道如何遵守諾言。請求不要向家鄉有義之人提起訴訟。後人突然這樣說,兩病相攻。至於不好的,我都驚呆了,不敢支持。”(《魯齋集》十三《題跋·積和約》)又說:“社倉、廣惠,名義上有害無益。”他還分析了當時社倉的弊端,指出此時社倉並非朱所規定的由壹個非官方的村民領導,而是“由縣令、主要收案人領導,各鄉鎮不受官吏敬畏”朱要求借米不要錢也改了:“過去法也是先給米,借米,收米。”今天,情況不壹樣了。如果我們能籌集到資金,我們可以從中學習。如果能瘦壹點增加,就不會讓人民不高興了。如果價格不公平,山谷時有來無往,必然導致騷擾遏制歡樂,人情難以承受。小老百姓不會從中受益,中產階級首當其沖。甚至“這不是貸款,而是貸款。“老百姓沒錢買。”日積月累,會變成浮土,但沒有渣滓幹凈,不會被人類處理。“有的時候,雖然是村民在管,但“肯擔責任的人很囂張,實時容易為己所用,被封了,卻不犯官。“借錢的時候”可惜錢是例行公事,要麽漲價,要麽加面,要麽以上色的米負責,要麽有幾十裏路承擔搗固的費用。有人怕米後天白敷,比如買絲。”(《陸齋集》卷七《佘倉息書》)

很明顯,南宋後期,雖然有社倉之名,但社倉之實已無,官方仍打著朱的旗號,實際上並沒有按照朱的想法去做。

事實上,朱的社儲法要真正發揮好作用,需要三個條件:第壹,社儲法的實施離不開國家,國家必須保證不把社儲糧挪作他用。在宋代,常平倉和義倉最初是因為社會治安而設立的,但最終沒能發揮應有作用的原因之壹是國家被挪作他用。南宋後期上述社倉惡化的第壹個原因是國家挪作他用(當時國家困難,不可能不用)。二是不強行貸款,不還貸。這個其實很難做到。因為官商,總要講政績。要看政績,有考核是必然的,加入強制也是必然的。貸款人應該是窮人,都是窮人,到期不還是必然的。如果越來越多的人到期不還款,那麽倉庫就會越來越少,直到完全沒有。這樣的話,強化制度幾乎是不可能的。第三,官方必須是好官,非官方的負責人必須是家財萬貫、品質高尚的人。這個要求也很難達到。如果官員自私,或者主管自私,如上所述,想借機占人民錢便宜的人就變味了。

事實上,朱本人早就看出了他的社會倉法的問題。因為宋孝宗下令全國推行後,壹開始響應者寥寥無幾,後來發現已經搭起的社倉有相當壹部分是掛羊頭賣狗肉,以至於朱自己也說了不少絕望的話。

朱為《社倉法》寫了數萬字,其中有詳細的制度文字和許多熱情鼓勵的文字。但事情的結果和他的想象大相徑庭。這已經雄辯地證明,許多文人出於某種善良動機而做出的方案,往往只是壹個美麗的童話,並不具備真正的可操作性,也不具備普遍推廣的現實性。朱的社會倉庫是這樣說的,朱的修養論也是這樣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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