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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哪些種類的貸款?

 IMF貸款的種類是有所發展的。早期的基金組織的貸款壹般推行“壹個窗口”的辦法,到1963年推出補償貸款,1969年間再打開第三個貸款窗口-- 緩沖庫存貸款,1974年再設立中期貸款,創辦石油貸款等第四個經常性窗口。80年代後,除了1979年設立補充貸款外,從1981年起,不但著手制定並推行擴張信貸政策,擴大補償貸款的範圍,而且改進貸款條件,新增“儲備份額”貸款(不必購回)優惠,將成員國借債限額擴大到該成員國份額的200%等。 IMF的貸款分為以下幾種:

①普通貸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亦稱普通提款權,是IMF最基本的貸款,期限不超過5年,主要用於成員國彌補國際收支逆差。貸款最高額度為成員國所繳份額的 125%。貸款分兩部分,即儲備部分貸款和信用部分貸款。前者占成員國份額的25%,成員國提取這部分貸款是無條件的,也不需支付利息,但須用外匯或特別提款權繳納的份額作保證;後者占成員國繳納份額的100%,***分四個檔次,每檔為份額的25%,成員國申請第壹檔貸款比較容易獲得,壹般只需制定出借款計劃便可得到批準,而二至四檔屬高檔信用貸款,貸款條件較嚴格,成員國要借取就必須提供全面、詳細的財政穩定計劃,而且在使用時還必須接受IMF的監督。

②中期貸款(亦稱擴展貸款)(extended credit)。這是1974年設立的,用於成員國因在生產、貿易等方面存在結構性問題而進行較長期調整的壹項專用貸款。其最高貸款額度為借款成員國份額的140%,備用期3年,提款後第4年開始償還,10年內還清。

③出口波動補償貸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或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ons)。設立於1963年2月,最初規定,當成員國因自然災害等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造成初級產品出口收入下降,從而發生國際收支困難時,在原有的普通貸款以外,可另行申請此項專用貸款。1981年5月又規定,當成員國糧食進口價格超過前5年的平均價格而造成國際收支困難時,也可申請補償貸款。該貸款最高限額為成員國份額的100%,貸款期限3~5年。1988年8月IMF再次通過了壹個修改方案,將應急機制結合進原來的補償貸款,並把貸款名稱更改為補償與應急貸款。成員國在執行IMF支持的經濟調整計劃中,如遇突發性、臨時性的經濟因素而造成經常項目收支偏離預期調整目標時,可申請該項貸款。這裏突發性的經濟因素主要是指出口收入、進口價格及國際金融市場利率等。該貸款最高限額為份額的95%,如果成員國僅具備申請補償性融資的條件,則最高限度為份額的65%,僅具備申請應急融資的條件,則最高貸款額為份額的30%。

④緩沖庫存貸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設立於1969年6月,是壹種為幫助初級產品出口國家維持庫存從而穩定物價而發放的貸款。貸款的額度最高為成員國份額的50%,期限 3~5年。

⑤石油貸款(oil facility)。是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期間,專門為解決因中東戰爭後石油漲價而引起的國際收支困難的資金需要而設立的壹種臨時性貸款。

⑥信托基金貸款(trust fund)。設立於1976年1月,用於援助低收入的發展中國家。低收入發展中國家的標準是:1973年人均國民收入不足300特別提款權單位。此項貸款現已結束。

⑦補充貸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設立於1977年4月,目的是為了幫助成員國解決龐大的、持續的國際收支逆差。貸款期限3年半至7年,最高借款額為成員國份額的 140%。1981年4月,該貸款全部承諾完畢。1985年5月,IMF實施擴張借款政策,提供擴大貸款,其目的和內容與補充貸款相似。該政策規定,貸款額度最高為壹年不超過份額的95%~115%,或3年不超過份額的280%壹345%。

⑧結構調整貸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該貸款於1986年3月設立,旨在幫助低收入發展中國家通過宏觀經濟調整,解決國際收支長期失衡的問題。貸款條件優惠,年利率僅為 0.5%~1%,期限壹般為10年,且有5年寬限期,貸款最高限額為份額的70%。成員國要獲取該貸款,必須有詳細的經濟調整計劃,並且由IMF或世界銀行工作人員參與計劃的制定,最後由IMF核定批準。為了增強對低收入成員國的資金援助,IMF於1987年12月增設了“擴大的結構調整貸款”,其目的和條件與上述結構調整貸款基本-致,但貸款額擴大了,最高貸款額可達份額的250%,在特殊情況下還可提高到份額的350%。但IMF對借款國經濟結構改革的計劃要求較高,對貸款效果的監督也較嚴格。低收入成員國最終能否獲得此項貸款及貸款數額大小,除取決於本國國際收支和收入水平外,還取決於該國本身與 IMF的合作程度以及對本國經濟作出的調整努力。

⑨制度轉型貸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該貸款於1993年4月設立,主要目的是為了幫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克服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出現的國際收支困難,包括:

第壹,由計劃價格向市場價格轉變引起的收支困難;

第二,由雙邊貿易向多邊貿易轉化引起的收支困難;

第三,由遊離於國際貨幣體系之外到融入該體系之內引起的收支困難。

此項貸款最高額為份額的50%,期限4~10年。成員國要獲取該項貸款,必須制定壹項經濟穩定與制度改革方案,內容包括財政貨幣制度改革和貨幣穩定計劃、控制資本外逃計劃、經濟結構改革計劃以及市場體系培育計劃等,而貸款能否全部得到,還須借款國與IMF充分合作,並作出切實有效的努力。

上述各項貸款,成員國不能同時獲準借取,這是因為IMF對壹個成員國在壹定時間內的全部貸款設定限額。IMF在此問題上遵循著這樣壹個原則:成員國每年借款額壹般不超過份額的102%;3年累計借款凈額不超過份額的306%;全部累計借款上限為份額的600%。IMF在提供上述各項貸款時,要收取手續費或利息。儲備部分貸款、信托基金、結構調整貸款和擴大的結構調整貸款以及補充貸款和擴大貸款等,是以優惠利率或僅收取手續費形式提供的,其余貸款的利率在4%~7%之間,具體依當時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及成員國借款數額多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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