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同債務應當***同償還。***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仍未清償完畢的銀行貸款,如果貸款時夫妻雙方***同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或貸款盡管是以個人名義借貸但實際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例如為購買用於***同居住的房屋貸款等等,會被認定為夫妻***同債務,在離婚時雙方也應確定承擔的比例。
關於夫妻債務如何承擔,取決於雙方是通過何種途徑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已經達成壹致意見,可以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取得離婚證後離婚協議生效,對於債務承擔的約定也即生效。如果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無法達成壹致意見,則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以及判決離婚情況下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的雙方各自承擔的比例。
對於銀行貸款是否要壹次性還清,則取決於銀行的要求。例如在分割尚有貸款房屋的情況下,如果登記在壹方名下,但是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房屋歸另壹方所有,由另壹方承擔剩余的銀行貸款,那麽如果涉及到房屋過戶登記的情況,應當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在此種情況下部分銀行要求壹次性還清,解除抵押,方可辦理變更過戶登記手續。而如果由登記方繼續償還貸款,不需要辦理變更過戶登記手續,則銀行不壹定會要求雙方在離婚時壹次性還清貸款,但是可能會提出重新審查借款人還款能力等流程,具體要求可咨詢實際貸款給您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