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支持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通則》和《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本市國有土地上自住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來源是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職工購買可辦理產權的自住住房。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政策受理、審核、審批,受委托銀行根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計劃發放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已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且是其所購住房的產權人。貸款對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期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本人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六個月以上,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
二、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3.購房首付達到規定比例;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動詞 (verb的縮寫)同意辦理貸款擔保及相關手續;
六、貸款申請人購買期房,房屋開發單位應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前,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
七、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貸款金額應為下列各項規定和計算結果中的最低值:
1.按公積金計算的貸款額=借款人公積金月繳存基數×12×額度計算年限×40%+借款人配偶公積金月繳存基數×12×額度計算年限×40%。
公式中額度的計算周期為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請貸款之日起5年(男65,女60)至法定退休年齡。配額的計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二,按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
三、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貸款限額。
第九條貸款期限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貸款申請人的貸款金額、還款能力等相關條件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二手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和房齡之和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家規定的政策利率執行,如遇國家利率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也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四章組合貸款
第十壹條組合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個人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足部分可申請商業貸款)。
第十二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與合作辦理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三條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按房屋總價款和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金額,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期限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壹致。
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貸款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購房合同或協議、已支付不低於總房款規定比例的收據或發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貸款批準後,申請人應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組合貸款還應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合同簽訂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協助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貸款銀行收到抵押證明後,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辦理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自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下達貸款計劃之日起,貸款申請人今後逾期1個月未簽訂貸款合同或未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貸款申請。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十九條借款人可選擇以下還款方式之壹:
壹、壹次性還本付息法
該還款方式僅適用於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等額本息還款法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1+月利率)-1]
第三,平均資本的償還規律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期限+(貸款本金-已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條在還款期限內,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還款。
第二十壹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的,應當在還款日前30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歸還到期貸款本息,逾期按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三條在下列情況下,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1.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的規定;
二、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3.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轉借他人或違約使用;
四、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停止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依法處置借款人的抵押物,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1.借款人連續三個月以上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或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擔保人未履行擔保協議;
二、借款人在合同期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三、借款人在合同期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後,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保證人繼續負責償還;其余部分應返還抵押人。
第七章貸款擔保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房地產抵押為主要擔保。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以購買的住房作為抵押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是第壹抵押權人,抵押價值不得超過抵押財產的規定比例。組合貸款的抵押權人分別為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
第二十八條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借款人無權出售、出租、變更或贈送抵押財產。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抵押期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所有權益的第壹受益人。
第三十條作為抵押的財產,借款人在抵押期間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保養和完好。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保管抵押權證及其他相關憑證。
第三十壹條作為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如遇統壹拆遷計劃,借款人應提前通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並按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前結清貸款或更換抵押物。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結清全部貸款本息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協助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八章貸款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對貸款資金的投向進行監督檢查,借款人應當配合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貸款期間對貸款資金的投向和抵押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的任何壹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應事先書面通知合同其他各方,在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抵押人擅自出售、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屋的,抵押權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要求抵押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因隱瞞抵押物的存在、爭議、扣押、抵押等情況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