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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離婚如何分割財產?

法律分析:

1.夫妻壹方婚前辦理抵押手續,支付首付款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夫妻雙方還貸。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房屋的產權屬於婚前抵押壹方的個人,而不應認定為* * *與所有。

2.夫妻壹方婚前辦理抵押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取得產權證,產權證載明的權利人僅為辦理抵押手續並支付首付款的壹方,婚後夫妻雙方還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取得的時間應當是區分同壹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根本依據。只要房屋產權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無論登記的權利是夫妻壹方還是雙方,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房產歸夫妻所有,剩下的抵押債務也歸夫妻所有。當然,婚前壹方支付的首付和部分按揭款,在分割財產時也要補償。

3.夫妻壹方婚前辦理抵押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離婚訴訟期間未取得產權證。本案中,法院根據相對性原則,判決婚前以按揭方式支付首付款的壹方繼續履行,按揭貸款合同更為合適。按照這個裁判的思路,那麽剩下的房貸債務就是婚前付了房貸首付的壹方的個人債務。但繼續履行合同的壹方應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償還的按揭貸款份額補償配偶壹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 * *: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衍生問題:

離婚期間房屋增值如何處理?

1.所購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離婚的時候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所以房子增值的部分不用分開。如果是用個人財產購買,夫妻還貸,此時就需要考慮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也就是說,婚後雙方按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對償還貸款所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進行分割。

2.購房時,只有壹方出資購買的,房屋屬於購房人的個人財產。無論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只要是個人財產購買,都屬於壹方個人財產。所以房屋增值部分屬於房屋價值,不屬於夫妻財產。離婚不得按個人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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