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應清償債務。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這壹規定有利於我國民法公平原則的貫徹落實,也是保障平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合法民事權益的具體體現之壹。
第壹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還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壹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第壹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第壹百九十九條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時,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二百條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則應按照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第二百零壹條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借款的,應當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和監督借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四條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歸還借款時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與貸款壹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