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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起訴可以要利息嗎

欠錢不還起訴可以要求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為限。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逾期利息雙方可以單獨約定,如果約定的話就從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而借款期間內有利息約定的,就按照借款期內的利息計算,無論是雙方約定還是按照借款期間的利息計算,都不能超過百分之二十四,為逾期利息設定了壹個上限。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壹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或者公證債權文書中頻繁出現借款到期後,除了支付利息外,雙方還約定了支付違約金、手續費等情況,由於利息和違約金都是對不還錢的懲罰和補償,有重復的嫌疑,似乎不應該壹並主張,但是這種約定又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不支持又有違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在實踐中比較混亂,為此該條作出了二者兼顧的選擇,既不否定違約金等費用,適當尊重雙方意思,又設置上限,避免出現不公平的現象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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