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
因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損失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在執行公司職務,公司在承擔相關責任後,也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其損失。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後,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發生的債務仍需承擔。
以公司名義貸款屬於公司債務。法人、公司名稱等信息的變更不會影響公司的債務承擔,與個人沒有直接關系,但公司仍將承擔還款責任。
變更法定代表人後,原法定代表人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故判決房地產公司應向馮清償債務。
因此,公司名義借款,法人更換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不是由法人承擔,而是由公司承擔,法人只處理債務問題。如果法人不是股東,法人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失。
擴展數據: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壹)符合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準登記成立。
(二)向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並以營利為目的
(三)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四)可以收購其他法人。
(5)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種企業法人獨立資格的意義在於:
第壹,獨立於各自的主管部門,企業和主管部門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系,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願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系;
二是獨立於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相互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獨立的產權,使企業法人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四,獨立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由企業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