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明確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個人持有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無故推諉、拒絕、阻礙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法律文書為依據。法律文書必須具有法律效力,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也必須有支付的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變更法律關系,則無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自行變賣或者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