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發布需要哪些信息?
1,車主個人有效身份證明;
2、銀行或4S網店貸款還清的證明文件;
3.買車時的機動車登記證書。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無需辦理變更登記:
增加機動車輛的內部裝飾;
配備出入口踏步部件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三)貨運機動車配備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屬於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變更的,增加的部分不得超過車輛寬度。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記載事項,收回並補發行駛證;
(二)屬於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變更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備案事項;
(三)屬於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辦理備案;
(四)第二十三條第四款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並交驗機動車。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監督重新刻制原車輛識別代號,采集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數據,並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備案事項;
(五)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或者尾板安裝證明,並交驗。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收回並補發行駛證;
(六)屬於第二十三條第七款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並交驗機動車。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收回並補發行駛證。
因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管所申請辦理。車輛所在地車管所按要求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將機動車檢驗電子數據轉發至註冊地車管所,註冊地車管所按要求審核並核發行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