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合同號:年子號。
抵押人姓名:
活著
作者:
法定代理人
或主要負責人:
開戶金融機構:
窗簾
編號:
電話:
郵政編碼:
抵押權人姓名:
活著
作者:
法定代理人
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郵政編碼:
合同簽署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本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自有財產作為抵押物。經審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壹致,按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壹條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價格為(大寫)壹萬元整,抵押率為%。實際抵押金額為壹萬元整。
第三條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及責任如下:
1.甲乙雙方查封抵押財產後,甲方應自行保管。被抵押的財產
由甲方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負責抵押期間的維修和保養,使其處於良好狀態,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甲方將抵押財產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向甲方壹次性收取抵押價款%的保管費。乙方應愛護抵押財產,不得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抵押財產中的財產保險必須由甲方辦理,保險單由乙方保管..
第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或贈送抵押財產;甲方移動、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應取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第六條抵押財產意外損壞的風險應由下列人員承擔: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和保管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主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甲方發生分立或合並,變更後的機構應分別承擔或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時,抵押財產不納入破產清算範圍,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滿,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或展期後無法償還貸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無繼承人履行本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或破產;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如按價款償還貸款本息,乙方應向甲方歸還..
第十壹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抵押權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及財產保險單返還甲方..
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應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在達成協議之前,本合同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將抵押財產恢復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毀損的,甲方有權將毀損的抵押財產與主合同中未清償的貸款相抵銷,並有權主張剩余價款。或要求乙方將抵押財產恢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為無效。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貸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的違約金。
4.甲方隱瞞抵押財產的存在、爭議、查封、扣押、抵押等情況,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5.任何壹方違反第十二條的約定,應向另壹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的違約金,並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主合同條款發生變更或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發生轉移的,甲方可自行終止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返還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十五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獨立合同自生效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正本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附件:抵押財產清單壹式兩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點:
參考“合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