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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企業家會被懷疑是錯的?

4月12日上午,時隔16,趙守帥再次走進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為自己討回公道。“這是經濟糾紛,不是合同詐騙。”

同日,新鄉中院開庭審理了1999舊案,該案已將趙守帥收監11年。而他壹直堅持自己是無辜的,申訴至今。

趙守帥原籍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20多年前,他是當地有名的農民企業家,綽號“趙半城”。當時他經營的永昌縣農機公司在縣城中心占地1000多平方米,另有壹個3000多平方米的農機商貿城。

1999 65438+10月,29歲的趙守帥突然被河南警方拘留,隨後新鄉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直到2065438+2007年3月,河南省高院認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裁定書發回新鄉中院重審。

今年4月12,案件再審。此時,趙守帥減刑後已出獄近8年。

“等我回來,什麽都沒有了。”2010年7月,刑滿釋放的趙守帥回到永昌縣城,卻發現農機公司的辦公樓和幾十間房子已經換了主人。原來,在他被羈押在河南的那壹年,金昌中院作出判決,這些房產全部抵押給壹家農機公司的債務糾紛,全部抵押給中國農業銀行永昌支行。

不過,趙守帥否認了這個“債務”。他為了住房開始了壹場“馬拉松式”的訴訟,最後贏得了法院的支持。2014,案件變更,法院判令永昌支行返還財產。

但返還執行卻異常艱難,官司來回拉鋸,執行幾度停滯。直到今年3月,蘭州中院貼出公告,責令永昌支行在4月21日前騰退被占用的房產。四年來,永昌支行行長幾易其主,但趙守帥仍未回歸地產。

能追回財產嗎?妳能證明清白嗎?今年四月,我把對趙守帥的期待寄托在16。

檢察機關保護產權的典型案例:“原審判決確有錯誤”

1999 65438+10月15日,趙守帥被河南警方強行帶走,時任永昌縣檢察院檢察員的廉毅恰好目睹了整個過程。

當天,趙守帥在永昌縣公安機關大院被帶走。

“三四個人,便衣,把他圍了起來,控制了他。他們上車就走了,前後不到5分鐘。”連壹說,爭執中,有人詢問持證人身份,對方出示了公安證件,“據說是新鄉市公安局的。”

判決書顯示,2002年4月,新鄉中院認定趙守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法院審理查明,永昌縣農牧機械公司(以下簡稱“農機公司”)於197年向新鄉第壹拖拉機廠(以下簡稱“新鄉易拓”)訂購各種型號拖拉機142臺,但收到貨物後仍有76萬余元貨款未支付給拖拉機廠。

法院認為,農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趙守帥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貨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們和河南、山東很多廠家合作,年銷售額幾千萬。為什麽要故意欠他70多萬?當時只是在價格上有些爭執。”趙守帥不斷向檢察院逐級申訴,河南省檢察院的抗訴給案件帶來了轉機。

2065438+2006年9月,河南省檢察院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抗訴,認為該案“判決錯誤”。次年3月,河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新鄉中院重審。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包括明知他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沒有有效的擔保,以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

壹審法院認定,農機公司與新鄉易拓訂立合同時無法履行合同,其固定資產已抵押,尚欠銀行貸款。但河南省檢察院查明,農機公司的借款時間不在案發同期,且案發時農機公司還擁有多套固定資產,其中辦公樓1019.64平方米,土地3528平方米,證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這是壹起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引發的錯案。“在4月12日的庭審現場,趙守帥的兩位辯護人表示,經濟糾紛應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應該‘延伸’到刑事手段。

2018,1 6月,“趙守帥合同詐騙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為涉產權、國家賠償、賠償監督刑事申訴典型案件。

據《檢察日報》報道,趙守帥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辦理與財產權利有關的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法律界限不清、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得以犯罪論處。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原審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判確有錯誤,依法提出抗訴,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在產權保護中的法律監督職能。”

時隔16,案件再審。趙守帥向法庭詳細回憶了當年的業務往來,並在最後陳述時說,“懇請法官嚴格區分經濟糾紛和合同詐騙。”

“我和農機公司沒犯罪。”趙守帥說。

跨省被抓後,被家鄉法院“缺席判決”,甘肅省檢察院提出抗訴。

趙守帥被河南警方帶走後,是11年後,廉貽再次見到趙守帥。

2010年,出獄不到1個月,趙守帥開始向永昌縣檢察院反映情況,涉及壹樁將多套房產抵押給農行永昌支行的債務糾紛案。當時,廉毅是永昌縣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

出獄後的8年裏,河南趙守帥“合同詐騙案”和甘肅農行永昌支行債務糾紛案,先後被兩省檢察院抗訴,後被兩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在這個過程中,永昌縣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取得的證據起到了關鍵作用。

“那壹年(河南),他的房產叮當壹響就賣了。”威廉說。1999年,金昌中院的壹份民事判決書,使農機公司1019.64平方米辦公樓和19套住宅樓成為農行永昌支行的財產。

1999年4月,在趙守帥被河南警方帶走三個月後,金昌中院下達了民事判決書。根據判決書,法院查明,農行永昌支行在1997期間,為農機公司辦理承兌匯票10張,金額300萬元。承兌匯票到期時,農機公司應向銀行支付全款,但農機公司壹分錢也沒有支付。

金昌中院終審判決農機公司向永昌支行支付貸款本金292萬元及逾期還款違約金59.96萬元,共計351.96萬元。

同時,金昌中院還查明,農機公司先後以1998、1999將1019.64平方米辦公樓、19套住宅樓抵押給永昌支行。法院認為,農機公司在承兌匯票到期日不支付壹分錢是明顯的違約行為,在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永昌支行可以行使抵押權,以拍賣房屋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006年6月,金昌中院判決永昌公司1019.64平方米辦公樓、18套樓房、12車庫、18小房屋歸永昌支行所有,以抵償上述債務。

事實上,趙守帥並不知道這起債務糾紛案是什麽時候開庭的。當時他因涉嫌“合同詐騙”被河南警方帶走。

2012年8月,甘肅省檢察院就本案向甘肅省高院提出抗訴。甘肅省檢察院認為“壹審法院程序違法”,“裁判缺位”。

根據抗訴,壹審法院將傳票留在時任農機公司會計的田發華家中,後將壹審判決書寄給趙守帥的弟弟趙守良。兩人都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格受送達人,壹審法院剝奪了申訴人的答辯權和上訴權,然後缺席判決,程序上明顯違法。

此外,甘肅省檢察院還抗訴稱,原判“傲慢”,“基本事實錯誤”。

根據抗訴,檢方查明,辦公樓等涉案財產是永昌支行為其他兩筆借款抵押的,與10承兌匯票無關。壹審法院錯誤認定農行抵押有效。

2012年8月,該案被發回金昌中院重審。經趙守帥申請,甘肅省高院指令蘭州中院再審此案。

再審改判:百萬債務減至2萬余元

蘭州中院查明,農行永昌支行在辦理300萬元承兌匯票後,以1997到1998的特種轉賬借方傳票形式,從農機公司賬戶轉出298萬元,至今僅欠農機公司2萬元。

壹個新的證據支持債務大幅縮水。

判決書顯示,金昌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和永昌支行* *確認的《農機公司銀行承兌匯票清單》載明,300萬逾期貸款中,只有2萬未歸還。

2013 12,蘭州中院再審判決,撤銷原判。農機公司向永昌分公司支付逾期貸款本金2萬元及逾期貸款利息4850元。

隨後,永昌支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65438+2004年6月,甘肅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農機公司所欠的292萬“債務”不復存在,趙守帥“首戰告捷”。他隨後向蘭州中院申請返還涉案財物。

次月,蘭州中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判令永昌支行向農機公司返還財產,即農機公司已清償的1019.64平方米辦公樓、18套樓房、12車庫、18小間。

然而直到2016,回歸依然沒有任何進展。

2065438+2006年2月1日,趙守帥向金昌中院申請輪換。兩天後金昌中院下達執行裁定書——永昌支行應在本裁定書生效後15日內將涉案財物返還農機公司。如果不能退回,就折價賠償。

2月29日,因甘肅高院指定,由蘭州中院執行該回。讓趙守帥沒想到的是,管轄權的變更讓“回歸”幾乎“流產”。

為什麽ABC不是“老賴”?法院:有行業特殊性。

這個案子已經拖了十多年了。涉案的多棟寫字樓和數十棟樓房、車庫幾經易手,產權情況十分復雜,使得執行壹度進入“死胡同”。

2016年8月2日,蘭州中院作出新的裁定——終結返還涉案財物。理由是“永昌支行將應當返還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農機公司與永昌支行未能就折價賠償達成壹致,農機公司可以另行起訴。”

“分開起訴?!"趙守帥萬萬沒想到,壹切又回到了“原點”。

農機公司不服,提出異議,但被蘭州中院駁回。農機公司向甘肅省高院申請復議,高院將案件發回蘭州中院重審。

2065438+2007年9月6日,蘭州中院經再審審查後再次作出執行裁定,恢復返還。

這次永昌支行不服,希望再次結束執行。

永昌支行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稱部分涉案財產已喪失法律意義上的全部權利,不具備執行條件。雙方不能就折價賠償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終止執行。

2018年3月8日,甘肅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仍支持永昌支行返還農機公司涉案財物。

跌宕起伏,壹切仿佛回到了4年前292萬債務剛剛“卸下”的時候。對於趙守帥來說,值得欣慰的是,法院依然支持永昌支行返還房產,但讓他擔憂的是,“折騰”過後返還的執行工作依然沒有實質性進展。

趙守帥覺得自己好像陷入了壹場“麻將的親密接觸”。

事實上,自案件進入執行階段以來,趙守帥已多次向主辦法院提交申請,請求法院將永昌分局列為“老賴”(即失信者)。但是壹直沒有進展。

13年7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

在趙守帥看來,農行作為上市公司和四大國有銀行之壹,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法院應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為什麽法院壹直沒有將永昌分局列為“老賴”?3月30日,蘭州中院宣傳部工作人員對本報表示,“執行輪換和簡易執行在法律定義上還是有區別的。農行有行業的特殊性,所以還是不能壹概而論。”

執行還是蹺蹺板:法院等農行出具意見,農行等法院出具文件。

今年3月,蘭州中院開始新壹輪執行。

從19年3月開始,蘭州中院的通知就張貼在涉案樓棟單元門口,“被執行人永昌支行應當在218年4月前騰退被占用的房產,否則,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隨後幾天,蘭州中院執行法官、永昌支行工作人員和趙守帥走訪了十幾棟實際被居民占用的樓房。“有住戶提出,騰退房屋的條件是農行按市場價補償。”趙守帥說。

在采訪中,壹位大廈居民李麗(化名)告訴該報,“對我們來說,我們寧願要現金,也不要房子。”李麗介紹,她住的房子已經買了近20年了。當時房子市場價7萬,她付了6萬。農行給了賬單,但沒簽合同。

“很多居民的意見是農行出錢,居民騰退房屋。買了十幾年的房子,農行辦不了房產證,我們也賣不出去。李麗說,"我希望根據市場價格,我會增加壹些裝修費,大約四五萬。""

3月28日,趙守帥再次來到中國農業銀行永昌支行,與行長程商談歸還事宜。對於部分居民提出的上述“賠償方案”,程表示,“如果我賠了錢,下壹件事我得去法院拿。我要付多少錢才能陪妳?不然我上哪去弄這個錢?”

隨後,趙守帥前往永昌支行的上級行金昌支行,與該行行長楊宗勇溝通。對於涉案辦公樓,楊宗勇表示,該辦公樓“已經出售,產權不屬於農行,現在不可能進行輪換。”

“至於辦公樓,我建議妳去法院起訴。起訴之後,我們的歷史問題就壹次解決了。”楊宗勇對趙守帥說。

3月30日,本報就此執行案件采訪蘭州中院,其宣傳部工作人員表示,案件執行期限很難給出具體的時間節點。“該案歷經十余年,涉及會計、評估等問題。如何批準標準?這需要各方和ABC達成壹個統壹的框架。我們在等農行出具書面意見,再進行調解。”

4月12日,河南新鄉的庭審壹結束,趙守帥就急著要回甘肅。他聽說蘭州中院的執行法官已經到了永昌縣。“我想拿回我的財產,現在就開始新的生意。”1999被抓後,趙守帥的生意全部擱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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