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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編制

現金流量表應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報告企業的現金流量。

現金流量壹般應分別按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反映。但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以及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的項目的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應以凈額列示。

金融企業下列項目應以凈額列示:

(1)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的貸款本金;

(2)活期存款和存放同業款項的存取;

(3)同業存款和存放同業款項的存取;

(4)向其他金融企業拆借資金;

(5)委托存款與委托貸款;

(6)經營證券業務的企業,證券的買入與賣出。

企業外幣現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應以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平均匯率折算。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應作為調節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示。

有些特殊項目,如自然災害損失、保險索賠等,應根據其性質,分別歸並到前述現金流量類別中,並分別列示。

企業應采用直接法報告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即,通過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的主要類別反映來自企業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

采用直接法時,有關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可通過以下途徑之壹取得:

(1)企業的會計記錄;

(2)根據以下項目對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其他項目進行調整:

①當期存貨及經營性應收和應付項目的變動;

②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其他非現金項目;

③其現金影響屬於投資或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其他項目。

企業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

對凈利潤進行調節的項目主要包括:

(1)資產損失準備;

(2)固定資產折舊;

(3)無形資產攤銷;

(4)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5)待攤費用;

(6)預提費用;

(7)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益;

(8)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9)財務費用;

(10)投資損益;

(11)遞延稅款;

(12)存貨;

(13)經營性應收項目;

(14)經營性應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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