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包括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和獎勵資金、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資金、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政府融資擔保機構業務獎勵資金、普惠首筆貸款獎勵資金以及其他通過普惠金融專項結算的資金。
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方面,從2021 1 1起,按統壹標準執行新發布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貸款市場牌價(LPR)減去1.5個百分點,由借款人和小微企業承擔,其余由財政補貼。
創業擔保貸款獎勵補助方面,財政主管部門按照當年各地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1%確定獎勵補助資金額度。
在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方面,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財政部門按照不超過當年平均貸款余額2%的比例給予費用補貼。
在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方面,每個試點城市獎勵資金為4000萬元,用於試點城市金融機構對民營和小微企業的信用風險補償或補償,或用於試點城市政府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補充。
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民營和小微企業的支持,鼓勵銀行首次發放小微企業貸款,財政將對首次安排小微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按照當年各地新增發放小微企業貸款的0.5‰進行獎勵。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修訂發布的通知。
第三條專項資金應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點、可持續的原則,綜合運用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費用補貼等方式,引導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機構支持普惠金融發展,彌補市場失靈,確保普惠金融中農民、城鎮低收入者、貧困人口、殘疾人、老年人等重點客戶基礎金融服務的可及性和適用性,努力提升和改善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第四條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實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財政部將評估是否繼續實施並延長期限。
年度預算編制前,財政部將根據政策執行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規範的基本原則,確保資金合理、安全、高效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服務向普惠方向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