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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按揭貸款”三大套路,註意避開陷阱!

近兩年來,無論是個人投資買房,還是中小企業融資,通過中介機構委托抵押貸款都是壹種常見的融資手段。但在通過民間擔保、P2P、小額貸款等機構進行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往往暗藏陷阱。壹不小心就可能面臨失去抵押物(房產)的風險。

通過分析大量的房貸詐騙案件,不難發現,受害人普遍沒有意識到按揭貸款過程中的風險;此外,許多借款人都很粗心。簽借款合同的時候,他們連合同內容都不看。由於流程“合法合規”,借款人壹旦被騙,很難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下面就通過壹個發生在高身上的真實案例,逐壹分析壹下房貸中的陷阱和套路。2015,11,高以房產作抵押,委托北京某擔保公司貸款300萬元。半年後,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轉讓給了第三方,至今未收回。

北京人高(音)在內蒙古經營著壹家多元化的中小企業。由於發展中資金緊張,他打算委托擔保公司貸款。當時他的壹個合夥人給他推薦了壹家北京的知名擔保公司,對方打了幾次電話說貸款不是問題。

當時高提出借款300萬,借款期限1年。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沒有問題。因為當時錢急,他和父親壹起回北京辦理貸款手續。需要註意的是,擔保公司並不直接借錢,而是作為“中介”在借貸雙方之間牽線搭橋。

套路壹:契約中的魔鬼

委托合同與借款合同條款不壹致,為借款人違約埋下陷阱。

委托貸款的流程分為三步。第壹步,高某回京後,先與擔保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即高某委托擔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第二,高磊與出借人簽訂了正式的借款合同;第三步,擔保公司與高簽訂《交易確認書》。委托貸款完成。

根據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2015 11.9至65438+2.8,月利率為2%。交易確認中約定,借款時間為2015 11.00至2065438+9.06,月利率為1.5%,與借款期限和月利率不壹致。

當時擔保公司向高某解釋借款合同中1個月和5個月的期限只是貸款人的要求和合同格式,並口頭承諾1個月期滿後,只要高某繼續償還每月利息,借款期限自動延長,直至貸款人提出解除借款合同。

因為高急著用錢,所以也沒在意。但從法律角度來說,自2065438+2005年2月9日起,高某壹直處於違約狀態。只要出借人願意,可以隨時主張違約賠償;即使按照五個月期限,2065 438+06年4月,高也處於違約狀態。

回想起來,不難發現,讓借款人違約在法律意義上是整個套路的第壹步。也就是說,要想合法處置抵押物,必須想辦法讓高違約。同樣,要想不受幹擾地處置抵押物,就必須讓高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毫不知情。

所以在簽訂相關合同時,壹定要按照當初的約定進行,每壹寸土地都是有爭議的,因為壹旦雙方對簿公堂,合同就是唯壹的證據。

套路二:陰陽委托書

讓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委托書委托出售抵押物。

貸款合同成立後,貸款人由於害怕借款人惡意違約,通常會為借款人指定代理人,借款人在貸款履行過程中會授權代理人處理相關事宜,包括委托處理抵押物。

當時高某的出借人是兩個自然人,各有壹個委托代理人。借款協議成立後,高也拿到了300萬的借款。2016年2月,擔保公司通知高某其中壹個代理人要出國,出借人提出書簽委托給同壹代理人。

原來的兩個委托代理人變成了壹個,需要變更委托書。高並沒有意識到其中的風險。他沒細看,就在委托書上簽了名,並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高並沒有發現他已經簽了兩份委托書。

事發後,我發現他簽的兩份委托書不壹致。其中壹份是正常的委托書,包括授權高辦理還款、房產抵押、解除抵押;另壹份委托書包括房地產買賣、轉讓等各種授權。

正是這份委托書,導致高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代理人放行,賣給第三人,並經過多次轉讓,形成了事實上的復雜交易。由於整個環節的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規定,高通過司法途徑要回財產的可能性極小。

因此,借款人在簽字時壹定要認真書寫,仔細閱讀自己簽署的每壹份文件,並及時對其中的不合理條款提出質疑。壹旦簽字公證,即表示借款人同意文件內容。

套路三:隔離借貸雙方。

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抵押品被秘密出售。

按照正常流程,在履行借款協議過程中,每月利息應由借款人高某(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給借款人(或代理人),但實際上,每月利息是由高某支付給擔保公司員工個人,再由擔保公司員工制支付給借款人。

這就形成了借貸雙方的長期隔離。壹般情況下,即使高違約,貸款人也會進行催款。如果催款無效,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來償還。在這個時候,高至少是被告知有關抵押品的出售。

但由於雙方並沒有通過每月利息的償還而產生直接關系,這其中,有代理人和擔保公司作為中介和紐帶,高某已經處於事實上的違約狀態,這就為出借人不及時通知高某提供了依據,進壹步方便了代理人暗中處置抵押物。

實際上,2016年4月後,代理人根據委托書授權償還了貸款300萬元及剩余利息,並辦理了解除抵押手續,並於5月將房產出售給第三人。直到6月底高某還款,房產才被賣掉。

這個過程並不是沒有問題。當高在北京房管局查看檔案時,他發現有人在轉讓協議上偽造了他的簽名。壹位律師指出,即使代理人可以根據委托書私下出售房產,但在過戶時,必須有房主的照片和簽名。房管局是怎麽通過過戶的?"

回過頭來看,在高丟失房產的過程中,參與方有擔保公司、貸款人、代理人、公證處、房管局、借款人。在這六個參與者中,他們都在各個環節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借款人是其中的關鍵參與者。

但如果說這本來就是壹個旨在套取抵押房產的陷阱,那麽高只是這筆生意中的壹個獵物。律師提醒,如果借款人不懂法律,在辦理貸款時壹定要聘請律師全程跟蹤。相比房產的損失,訴訟費的成本顯然更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5-17。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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