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目的,則構成貸款詐騙罪。如果行為人為了解決資金困難,在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過程中使用了欺騙手段,但後來又償還了貸款或者有償還意願,則構成騙取貸款罪。在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證等的,采取欺騙手段,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貸款詐騙罪,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文件,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越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者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主觀上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表現為以欺騙手段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主體只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在量刑上,貸款詐騙654.38+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貸款詐騙五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貸款詐騙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輕則10年以上,重則無期徒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