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理論,“通謀虛偽”行為對相對第三人無效,因此,行為人和朋友簽訂的虛假合同事實上無效,不得作為銀行貸款的根據,因此,用於貸款的借貸合同存在真意隱藏而導致的意思表示瑕疵,需要壹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並且,銀行如果發現有問題的,也會盡快追回貸款,此時如果行為人是收款方則會作為責任承擔者,被迫支付貸款金及其利息,這筆錢不壹定能夠從朋友那裏追回。另外,如果無法償還的,銀行可能通過刑事手段解決問題,此時簽訂虛假合同用於貸款的雙方都將面臨刑法當中“貸款詐騙罪”的追究,根據相關規定,數額如果在二萬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訴,行為人將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危險,視具體的情況,有可能被作為***同正犯論處,也有可能被作為從犯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四十二、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同過失犯罪,不以***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