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私人借款人不還錢,我該怎麽辦?
1,到期直接開盤
壹個朋友沒有償還到期債務可能是無力償還,可能是忘記了,甚至根本沒有償還的打算,但無論是哪種情況,只要他忘記償還,他都可以拿著借條清楚地告訴他的朋友。無論結果如何,我們都應該首先談判,如果談判失敗,我們應該采用其他方法。
2、抓住面對面的機會
這種方法取決於鍛煉的機會,例如,當所有人都在壹起而妳正好需要錢時,最好在妳身邊有朋友時詢問借款人。如今,人們普遍有壹張好看的臉。在這種情況下,當他能夠償還時,通常是壹個更好的時機。
3.反向借錢
其實這個方法就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當朋友拒絕還錢時,可以告訴對方借錢很急,借的金額能和自己借的差不多自然是最好的。如果對方記得他還欠妳錢,那麽自動還錢會更容易壹些,但如果對方不還錢而是借給妳錢,那麽妳可以提到借錢給他的事情,然後拿到錢。
第二,民間借貸如何不被起訴?
如果借款期限已過,經催告後出借人仍未償還借款,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借人起訴時應註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超過訴訟時效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將失去法律保護。為了防止訴訟時效超過,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前撰寫還款計劃,從而中斷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有權起訴,而且可以繼續享有勝訴的權利,這有利於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債權人在起訴時可能要註意以下證據:關於債務人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必須由債務人簽字)、運單、借條和各種結算票據等。,以及其他與債務有關的電報、傳真和信件應妥善保管。收集的證據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對於因特殊情況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於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同時,要積極嘗試用法律手段取證。
第三,民間借貸中錄音證據的司法解釋和取證技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新規則對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進行了重新界定,即《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但經證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70條規定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有效。為了使記錄的證據成為判決的依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它
首先,錄音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當時雙方的談話不受限制。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而有意識地自由表達的意願、善意和必要性。
第二,錄音證據具有良好的錄音技術條件,說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被編輯或偽造,內容未被更改,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
1.錄制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訴訟的角度來看,錄音應盡快進行。實施得越早,證據的對象就越沒有防衛能力,尤其是在最初的談判中,這通常不會歪曲事實。此時,對話錄音的價值最大。然而,在幾次談判後,對方往往從有利的角度敘述或采取防禦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很重要。我們應該盡量找壹個安靜不受幹擾的地方,以獲得更好的錄音效果。
2.記錄裝置
盡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采訪器、錄音機或帶錄音功能的mp3播放器都可以,最好是復印的。此外,電話錄音壹般不如現場錄音。當談話中出現分歧時,證據對象可能會因不想繼續而掛斷電話,但在面對面的談話中,即使有壹些爭論,他也可以繼續。
3.取證前的準備
準備好妳希望對方承認的證據和事實。對談話內容做好準備,包括提前考慮建議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以及如何誘導對方做出陳述。至於要不要提前預約,要根據情況決定。直接上門很容易獲得“驚喜”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情況,例如被對方拒絕或因其他原因中斷談話。
談話風格
既然是私人錄音,當然最重要的是不能讓取證對象知道妳在錄音,所以神情和語氣都要自然。如果妳認識某人,妳應該多加註意。
(1)在談話過程中解釋時間和地點,明確每個發言者的身份以及與正在討論的事實的關系,談話時盡量使用全名,以增強錄音的相關性和可信度。
(2)註意與其他證據的印證,因為與其他證據的印證是錄音證據采信的條件。
(3)不要涉及與案件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不要使用威脅語氣,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不予受理。
(4)專註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5)註意控制談話時間,詢問妳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直奔主題。
5.如有必要,可以請公證處對錄音過程進行公證。
進行證據公證的,必要時可以請公證處對錄音過程進行公證,以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小貼士:秘密錄音收集所需證據時,應盡量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錄音時盡量選擇噪音幹擾少的地方。在秘密錄音時,妳應該首先表明妳的身份和錄音時間,促使對方表明妳的身份並增強證據的可信度。
四、法院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壹般應遵循10原則。
1.人民法院審查借款糾紛案件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回執。沒有書面收據或者無法提供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或者兩個以上與其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證言,以支持其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本利率)。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計算利息。
3.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審理過程中發現,如果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且其利率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限制,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僅返還本金。
4.如果借貸雙方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5.在公民之間定期無息貸款的情況下,如果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的利息經貸款人催告後仍未償還,則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
6.出借人明知借款用於非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以按照相關法律進行制裁。
7.在借貸關系中,僅起到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債務履行有保證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並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名義出具的借條代借款,但借款人拒不承認,行為人不能。
如果證明屬實,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9.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名義借款並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如果借款人不能證明貸款用於合夥經營,借款人將償還貸款。
10.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是生產資料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取適當的方法,盡量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