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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2008年4月28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切實加強和規範農村財務管理,加強村級廉政建設,促進全鎮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農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鎮農村財務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是我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的原則性規範,村集體發生的壹切財務收支、結算和分配等事項均須遵守本細則。對村級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中的組織和人員行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鎮管理站依照本細則,對村集體財務進行管理和指導,各行政村均應參照本細則執行。對於違反這些規則,不接受依法依紀管理和指導的村,鎮紀委將進行查處。

第二章財務管理

第四條農村金融管理在原農村金融“雙托管”的基礎上,設立“農村金融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理中心”)。鎮“代理中心”設在經濟管理站,資金和賬本委托給村級財務。村裏仍然擁有自己賬本和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代理中心”有權管理和監督村賬冊和資金。村級原有獨立財務核算主體和債權債務關系不變,村民小組不能單獨建賬。

第五條嚴格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年初,各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本運行的原則編制財務計劃,包括財務收支、基礎設施建設、固定資產購建、興辦企業和資源開發投資、收益分配方案等。預算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政府備案,向村民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因特殊情況必須超計劃支出或在預算外實施的重大項目,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鎮政府備案。預算執行應定期聽取群眾意見。財務報表應在年終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六條嚴格管理村集體收入。村集體收入是指村集體承包收入、租賃收入、征地和占用補償收入、獎勵和補助收入、資產出售和處置收入、“壹事壹議基金”、捐贈收入和其他集體資金。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各村的所有收入要及時於當日上交鎮“代理中心”管理。當天繳納確有困難的,須於次日18: 00前交清,其資金存入“代理中心”專用賬戶。貨幣收入不準收支,公款不準私存,堅決杜絕小金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或挪用。堅持收據統壹管理制度,村級收入必須使用市經管局監制的“鎮村收據”;屬於“壹事壹議”的款項,應使用省減負廳監制的專用收據,嚴禁使用其他收據入賬,否則“經辦中心”不予入賬,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各村對收到的票據要嚴格管理,嚴禁丟失。管理站應登記他們收到的票據號碼。每張票據用完後,存根要及時交給“代理中心”統壹保管,舊的要驗,新的要出。

第七條實行資金通報制度。凡在包的行政、企事業單位、煤礦涉及征地、築路、采煤、運輸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從撥款單位收取款項,撥款單位應在撥款前書面通知鎮。撥款單位應以轉賬支票形式轉入“滕州市鮑溝鎮農業管理站”專用賬戶,防止各類資金直接撥付到相關村。

第八條建立村級備用金制度。各村日常零星支出按村規模核定,1000人以下的村為1000元,1000人以上的村為2000元。超過備用金的部分要及時上交鎮“代理中心”。杜絕從國庫借公款和白條。每個村莊都應該有壹名會計和壹名現金出納。村裏主要負責人不能兼任,出納沒有書記、主任簽字不準付款,確保“管賬的不管錢,管錢的不花錢”。

第九條嚴格執行代管資金支取審批制度。提取村級代管資金時,要嚴格執行“代理中心”的“資金管理和使用”流程方法。壹是村“兩委”研究,填寫“資金撥付申請報告”,並說明資金用途。支取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村會計、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壹次取款超過5000元的,由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村會計、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報站長審核簽字,並經鎮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同壹項目資金應壹次性申請到位,嚴禁分期申請。村級報銷提取資金時,鎮“代理中心”要逐壹核實支出票據和書面申請,發現不符合申請項目的,壹律不得入賬,否則下次無權申請撥付資金。弄虛作假或把關不嚴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非生產性支出管理

第十條嚴格控制和減少非生產性支出。村幹部補貼、差旅費、電話費、租車費等。應當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超標部分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1)嚴格控制享受固定工資的村幹部人數和工資標準。除了村書記、村主任、會計、計生專職主任,其他人員都主張誤工補貼的方式。村幹部固定工資和養老保險的具體標準按鎮組織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獎金福利發放應由村“兩委”和村民主理財小組形成書面會議記錄,經參會人員簽字後發放。

(2)出差應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憑票報銷差旅費。差旅費補助標準為:鎮內會議、活動不補助;滕州每人每天補貼15元;棗莊市每人每天補助20元;棗莊市外,每人每天不超過30元;憑通知和承辦單位開具的發票外出學習培訓,由鎮分管領導審批報銷。嚴禁公款旅遊。

(三)不準用公款請客送禮。壹旦被發現,當事人將被處以兩倍費用的罰款。

(4)嚴格控制村級招待費支出。因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確需支出的招待費,不能超過上年營業收入的65,438+05%。超支者按總額20%-30%的標準罰款,罰款上交鎮財政。

(五)嚴禁用公款安裝私人電話和購買移動電話。村集體年收入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給村幹部補貼壹定數額的電話費。電話費補貼的範圍和標準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並報“代理中心”備案。超過補貼標準的,由個人承擔。年收入不足3萬元的,不允許補貼電話費。電話補貼實施後,集體年收入降至3萬元以下的,從明年起停止補貼。

(六)村幹部辭職津貼按照鎮組織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七)嚴格控制村級租賃車輛數量。不得租用車輛在鎮內開會;村官公務確實需要租車的,要記下相關事項(代理人、時間、地點、原因等。)並索要正式發票。嚴禁租車自用。

第四章支出審批管理

第十壹條村提留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壹次性支出2000元(含2000元)的預算由村書記、主任審批;2000-5000元(含5000元)由村“兩委”集體研究決定;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由村“兩委”和民主理財小組研究會批準;1萬元以上的支出,必須經村“兩委”和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凡經會議研究通過的費用,必須記入書面會議記錄,由與會人員簽字,附在記賬憑證後備查。審批人拒絕批準手續不全或費用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二條財政支出憑證必須使用國稅、財政等部門監制的正式發票。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正規原始發票的,必須使用市經管局監制的“滕州市鮑溝鎮村級支出憑證”,並註明支出原因及金額,經辦人、見證人、審批人簽字後方可報銷。嚴禁用“借條”記賬。壹經發現,按照借條收取金額的20%進行處罰,罰款上交鎮財政。

第十三條嚴禁跨月報賬,當月發生的收支業務,經批準後應及時報送會計。當月費用未入賬的,由經辦人負責。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在當月按時報銷,必須書面說明原因。當月未支出(貸)款的,壹律先入村集體活期賬戶。

第十四條村會計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並及時向村領導和鎮管理站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財務費用經過決策、審核程序後,應當由村書記和村主任在每份單據上簽字;每筆費用的單據必須由經理簽字;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管理站審核蓋章後方可入賬。

第五章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

第十六條村壹般成立由5-7名成員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兩委”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財務管理小組成員必須按時參加財務管理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與財務管理的,由村“兩委”提出申請,報鎮紀委、民政部門批準,村民(代表)會議罷免其資格。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的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村幹部和財會人員在正確行使權力的同時,應自覺接受監督,支持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以下監督權:

(壹)有權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對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二)有權代表群眾在指定地點查閱有關財務賬目;

(三)有權直接向鎮紀委和經管站反映村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四)有權參與和監督村級財務預算和財務制度的制定和執行。

第十八條各村必須堅持民主理財制度,每月28日為全鎮民主理財日。在此期間,由村會計提供賬目,村書記、村主任召集民主理財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由民主理財小組逐項審核本月財務收支情況,形成財務管理記錄備查。審計的內容包括:收入是否完整入賬,支出是否符合財務制度,使用的憑證是否符合規定,非生產性支出是否超過規定比例,不真實、不合法的憑證是否退回。對於評議中發現的問題,民主理財小組有權要求村“兩委”給予答復。如有問題,村“兩委”要及時糾正。民主理財日,鎮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各村民主理財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村務公開必須堅持財務公開制度。每月8日是全鎮統壹的財務公開日。財務公開名單由鎮委托代理中心和村裏分別公開壹式兩份。公示以固定公示欄的形式為主,也可以會議或清單的形式為輔。村會計必須將本月的收支業務(財務收支計劃、收入、支出、費用等。)逐壹張榜公布,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村委會應及時答復,妥善處理。公示欄要加蓋鎮管理站審核章、村負責人章、村會計章、民主理財小組章、填表人章。“五章”缺壹不可。

第二十條鎮政府每月將組織民政部門、管理站等相關部門對各村村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在全鎮通報。鎮“代理中心”要建立財務公開檔案,對財務公開清單進行拍照,妥善保存村民的建議和整改措施,接受查詢。

第六章會計委托代理制度

第二十壹條村會計實行委托代理制度。該鎮“代理中心”每萬人配備壹名代理會計,持證上崗,為各村代理記賬、代管資金、會計檔案、會計資料。村會計負責報銷。

第二十二條鎮“代理中心”按行政村建立健全“五本賬”,即總賬、現金(存款)日記賬、營業收入支出明細賬、當期積累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所有賬簿均由“代理中心”管理。同時,提倡各村建立現金(存款)日記賬、財產物資登記簿、流動登記簿、農村土地承包明細表等。,並由中心會計代理村做好微機記賬工作,村會計配合中心會計做手工賬務處理。第二年年初,代管賬本歸還給了村裏。

第二十三個月1-8為全鎮統壹村級會計報賬日。憑證轉移和會計處理流程如下:

(壹)村組織進行經濟業務時,應當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經辦人應當註明用途並簽字。經村書記、村主任審核簽字後,交會計辦理報銷手續;

(二)村會計在每月民主理財日將本月發生的原始憑證提交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不符合支出要求的憑證由村會計退回經辦人。審核合格後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

(三)村會計將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分類匯總,提交鎮代理中心;

(四)鎮委托代理中心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後,加蓋審核專用章,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公開清單,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五)每月15前,鎮委托代理中心應安排會計賬簿、憑證和報表存檔。每月20日前,將上個月的財務分析報告報市農村財務監控中心。

第七章債權債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鎮每年定期進行村級債權債務清查,按照時間、數量、經辦人、參照等對債權債務進行分類登記,摸清底數,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對拖欠的村級債權,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落實經辦人的責任。對於債務單位註銷或債務人死亡,無遺產清償,無債務人的。確實收不回來的錢,要由鎮管理站審核,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核銷。對有關責任人員造成的損失,由其酌情賠償。

第二十六條對已經形成的村級債務,在清查確認的基礎上,通過積極催收債務、減息減債、轉讓債務、盤活集體資產、增加集體收入等方式逐年化解。

第二十七條堅決制止村級新增債務,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財政支出要精打細算,開源節流,要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嚴禁舉債墊付各種稅費;嚴禁舉債用於村級支出;嚴禁訂閱超過規定限額的報刊;嚴禁超出村級定額補貼標準發放報酬和補貼;禁止本村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或為他人提供擔保。對未按上述要求擅自借款的,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集體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應當建立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臺賬,明確專人負責管理,滿足賬實相符、庫貨相符的要求。如發生產權變動,必須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備案手續,並及時做好財務登記。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清查,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第二十九條村集體承包的各類工程和拍賣、出售、轉讓、兼並、租賃等各類資產,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鎮“代理中心”參與公開招標,簽訂合同,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兩委”同意出借的,必須簽訂借款合同,到期按規定收取折舊費。造成損失的,借款單位和個人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是集體資產承包的主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將集體資產承包出去的,視為無效。

第九章賬簿檔案和公章管理

第三十壹條村應當建立財務檔案。主要內容包括歷年各種經濟合同、承包合同或協議,歷年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帳冊、檔案的管理應由專人、專櫃、專室保管,不得丟失或損壞。嚴禁轉移、隱匿、篡改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嚴防財務檔案發黴、被盜、火災的發生,確保賬冊整潔完整。

第三十二條代理中心檔案管理。村級財務賬冊、憑證等檔案由代理中心按村及時整理,裝訂成冊,統壹歸檔保存。壹村壹櫃不丟失、不損壞,建立健全檔案制度,責任明確,專人負責。

第三十三條加強對村委會公章使用的管理。村要建立使用公章的審批、登記、備案制度。村委會的公章由鎮“代理中心”保管。公章的使用應由村書記和村主任同時審批,並由村會計嚴格登記,註明使用原因、經辦人、審批人。貸款、承包、對外簽約等重大事項使用公章的,必須經村“兩委”會議討論同意,形成書面會議材料,經村主任簽字後方可使用。

第十章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十四條鎮管理站負責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審計。有權對村集體財務進行審計,有權責成村糾正和制止違法開支;有權建議對違反財經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阻撓、拒絕或破壞審計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查封其賬簿,並建議紀檢監察部門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範圍和內容:

(壹)村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包括幹部工資)等收支的使用情況,以及罰款的收繳情況;國家撥付的扶持資金和保證金的收支情況;現金、財產、物資的實際清查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會計賬簿、憑證、報表的合法性、準確性和真實性,部分財務收支和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對集體資產、農民負擔、承包和幹部離任進行專項審計;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集中力量進行重點審計。

第三十六條村黨支部、村委會換屆,村幹部、財會人員離職時,由鎮紀委、經管站、審計局進行財務任期審計和任職後經濟責任審計,並在15日內(特殊情況順延)辦理財務交接。交接工作由鎮組織部牽頭,辦公室、管理站、審計辦等單位配合,鎮紀委監督。在規定時間內,村幹部拒絕財務轉賬的,未入賬收入視為挪用,費用自行承擔。

第三十七條嚴格實行問責制,將村級財務管理納入鎮村幹部績效考核。凡財務管理不及時,造成報銷、公示不及時的,由村書記、村主任負責;村有財務管理,手續齊全,但未按時記錄和公開的,由村會計負責。

第三十八條“代理中心”堅持“五不審”制度。

(壹)原始憑證不規範(包括自帶白條和不規範發票);

(二)對不真實、不合理、不合法的文件不予審核;

(三)手續不全(無費用、無經辦人、無審批人簽字、無

加蓋村財務管理專用章等。);

(四)已過月的支出單據不審核(購物、出差除外,當月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但隔月不能報銷);

(五)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虛列支出、超額支出、濫發補貼、浪費集體資金等)的。).

同時,除月度審計外,每半年和年底進行壹次全面審計,並形成書面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村“兩委”每季度進行壹次財務管理自查;鎮紀委和經管站每半年對各村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壹次檢查;年底,對各村財務狀況進行壹次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壹些好的經驗和做法要予以表彰和推廣。

第四十條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責任人相應的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紀律處分。。

(壹)賬目嚴重混亂;

(二)私設“小金庫”進行體外循環支付;

(三)村賬冊和收入未按時納入鎮“代理中心”管理的;

(四)套取現金;

(五)“白色”簿記;

(六)村主要負責人兼任會計;

(七)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因財務管理不善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和後果,將責任人移交紀檢、司法機關,依紀依法查處。

(壹)貪汙受賄,鋪張浪費;

(二)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三)故意銷毀賬戶或者造成賬戶丟失的;

(四)因財務管理不善引發重大事件或引起群眾上訪的;

(五)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在財務費用審批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處理。

(壹)不按審批權限支出的;

(二)擅自決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並引發群眾上訪的;

(三)支出單據不規範、審批和監督手續不全的;

(四)責任人失職的;

(五)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村幹部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在接受監督和履行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理。

(壹)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發揮監督作用;

(二)村幹部、財會人員沖突甚至阻撓民主理財的;

(三)利用民主理財挑事,引發嚴重矛盾的;

(四)參與財務管理欺詐的;

(五)有其他錯誤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財務公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和後果,對村書記、主任給予相應的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扣減責任人績效工資、清理賬目等處理。

(壹)連續兩個月未進行財務披露的;

(2)虛假宣傳;

(三)公眾不清楚,矛盾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四)公示程序不完備的;

(五)有其他錯誤行為的。

第二章XI的責任、獎勵和懲罰

第四十五條村書記、村主任責任獎懲。

(壹)村書記、村主任是財務管理的主要負責人,他們對財務管理負直接責任。財務管理在鎮上被列為村書記、主任政績考核的內容之壹。凡是財務管理好的村,年底都會進行表彰獎勵,財務混亂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相應處理。

(二)村私賬、漏報、隱瞞收入的,壹經查實,全部沒收;村級收入壹周內不上繳鎮委托代理中心的,除給予村書記、村主任通報批評外,還將扣除當月工資。長期(6個月)隱瞞不報者,按貪汙論處,移交鎮紀委、司法部門查處。根據未報收入數額,對當事人處以5%的罰款,罰款上交鎮財政。

(三)對未按時報賬的村,鎮政府除通報批評外,每月扣發村支書、村主任工資,並督促報銷。連續兩個月未報銷的,由鎮財務管理領導小組決定,清理賬目,據實追究村支書、村主任的責任,並定期在鎮上以“鮑溝信息”的形式公布。

第四十六條村會計責任獎懲

(壹)村會計是村財務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帶頭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對嚴格按照財務規定按時報銷並按時公示的村會計,鎮政府要給予表彰獎勵。

(二)村會計必須參加市管理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參加年審,由鎮政府聘任,持證上崗。

(三)村會計應嚴格票據管理,開具票據後及時將收入上繳鎮“委托代理中心”。壹筆收入不按時發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村會計,第二筆收入不按時發放,村會計停職檢查。

(四)村會計必須每月按時提交賬目,按時進行財務公開,每月或不及時給予通報批評;連續兩個月不報或不及時公開的,村會計除扣發當月工資外,還將被停職檢查;連續三個月不報或不及時公開的,村會計予以辭退。造成財務混亂,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或者挪用集體資金,現金的賬面金額必須與庫存金額完全壹致。否則,壹經查處,將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情節嚴重的,將上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對與礦、交管辦等撥款單位有經濟關系的村,嚴禁村幹部私自到撥款單位辦理退股手續,否則按違反財經制度處理,給予相應的通報批評,扣除責任人當月工資,並給予紀律處分,所籌款項予以追回。

第四十九條扣發考核幹部的工資,不準在村裏補發,如發現查實,將按貪汙論處並予以沒收。

第五十條用公款請客、送禮、吃喝的;用公款安裝私人電話和購買手機,未經研究報銷通訊費用;用公共資金購買私人養老保險;私自公款旅遊者,除追繳全部違規費用外,將在全鎮給予通報批評。拒不退還違法費用的,移交紀委、司法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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