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局的主要職責是:
1.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具體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2、研究制定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制定教育發展的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組織、指導和協調實施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教育體制改革和辦學體制改革;
3、負責全國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會力量辦學),協調、指導和監督各區、縣(鄉)及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
4、負責全國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國中小學校長資格認定;參與制定全國教育系統人事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教育和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師範院校畢業生就業分配;
5、統籌管理本部門的教育經費;參與制定有關教育資金籌集、教育貸款、教育收費和教育基礎設施投資的規章制度和辦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國家確定的教育經費增長原則,監控各區、縣(地)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家教育基本建設和所屬教育機構的資金和國有資產;指導全國教育系統內的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6.負責全國各類學校網絡布局規劃的調整,學校基礎設施、校舍、學校財產、教育用地的管理;
7、負責管理全國學歷教育和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招生計劃。負責繼續教育、成人自學考試、掃除青少年文盲工作;
8.負責管理、協調和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審核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留學人員;負責協調與港澳臺的教育交流;
9、負責州教育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勞動工資、人事調配、人員編制管理和領導幹部的考核與管理;指導全國教育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10,指導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品德教育、體育健康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
11,組織和指導全國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工作;指導教育理論研究和教育學會工作;
12.代表政府管理國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教育督導與評估。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政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教育工作;
13,負責全國教育系統教育信息統計分析和信息系統開發建設;
14,承擔國家語委相關具體工作;
15.承辦國家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
設立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