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住房公積金僅在城鎮建立,農村地區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只有在職員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失業的城鎮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員工的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員工繳納。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將與單位繳存部分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連續繳納,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暫停或中斷。它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兩個特點:壹是累積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是以現金形式支付,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二是特殊。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支付存儲期間的租金。只有當職工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遷出原城市時,才能從其賬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根據中國的規定,無論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所有企業都應該為其員工繳存和繳納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