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汙費根據排汙者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按汙染當量征收,每汙染當量標準為0.7元。
2.每個排放口征收排汙費的汙染物種類按汙染當量順序不超過三種。其中,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加倍征收排汙費。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背景值。除核定排放汙染物種類和數量的方法外,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用抽樣方式核算飲食、娛樂等服務業小型排汙者的排汙量,核算方法應當公開,並按照《排汙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征收排汙費。
法律依據:
排汙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排汙費標準向排汙者征收排汙費:
(1)排汙費。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按照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汙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加倍征收。對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並按規定繳納汙水處理費的,不再征收排汙費。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汙水,汙水經處理後排放的有機汙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照上述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加倍征收費用,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水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不再征收排汙費。
(2)廢氣和排汙費。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按照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廢氣排汙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移動汙染源,暫不征收廢氣排汙費。
(3)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排汙費。沒有建設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設施、場所,或者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固體廢物排汙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征收危險廢物排汙費。
(4)超標噪聲排汙費。環境噪聲汙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超標噪聲分貝數征收超標噪聲排汙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移動汙染源,暫不征收噪聲超標排汙費。
排汙費的征收標準和計算方法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