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1.不滿兩歲的子女壹般隨父母生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父母可以隨父親生活: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2.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可以允許。
3.對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5.如果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父母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2.原則上夫妻雙方各承擔50%的贍養費,但由於孩子與夫妻壹方共同生活,說明另壹方將50%的贍養費支付給撫養孩子的壹方。生活費以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為準,教育醫療以賬單結算。如果您有18歲以上的子女,但您仍在接受高中教育,不能獨立生活,您仍有權要求您的父母承擔教育、生活和醫療費用。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7.兒童保健費的數額可根據兒童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三、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分為兩種情況:
1.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雙方結婚時,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補償給對方。
2.婚後雙方用貸款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約定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第二十壹條雙方因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第18號):
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