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原則:①自籌資金為主,貸款支持為輔;②信用第壹,誰借誰用誰還,按期清還本息;③有適用適銷的商品、原材料做貸款的物資保證;④貸戶自願,信用社貸款自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信用社貸款.
2、貸款額度:承包戶、專業戶貸款額實行限額管理.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農戶貸款余額每壹戶不得超過壹個生產周期產品銷售收入的50%;從事工商、運輸、服務業的農戶每壹戶貸款余額控制在自有資金的30%-50%以內.
3、貸款期限:用於購買口糧、治病、修房等生活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建沼氣池貸款期限為1~3年;農、林、牧、副、漁種養業和其他家庭副業的生產費用貸款期限不超過壹個生產周期;中小型農機具、種畜、農船等生產設備貸款,期限1~3年;工商運輸服務戶購置必要的小型設備及運輸工具,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商業商品流通貸款期限為3~6個月,工業流動資金貸款為6~12個月;對私營企業不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牧區、交通不便的邊遠山區,貸款期限可適當放寬.
4、貸款的基本程序:借款人按照貸款規定要求,必須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書面借款申請,並附有相關資料.信用社根據貸款申請對借款的可行性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評估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信用社會按規定批準其貸款申請,並辦理貸款審批手續.借貸雙方按照"借款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和貸款擔保合同(對信用好、自有資金比例高,經營管理好、經濟效益好,又有相應物資保證條件的,借款額度在1000元以下的貸款可不需抵押擔保),再根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生產經營、建設的合理資金需要,辦理借款手續.壹般貸款額在300元以內周轉使用的,由分管信貸員直接批準發放;貸款在300~3000元的由信貸員審查,信用社負責人批準發放;3000~1萬元的由信用社調查,縣聯社批準發放,1萬元以上則需報地(市)支行批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