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局的部分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發展農牧和牧區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執行;研究擬定全旗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農墾、鄉鎮企業和其他農牧區的經濟發展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與農牧業有關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2.承擔完善牧區管理體制的責任,研究提出阿巴嘎旗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牧區基本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議;支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牧區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產業協會的建設和發展;指導牧區土地(草原)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農牧民籌資籌勞管理,指導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具體工作內容包括:
1,農牧局主要依靠經濟、法律、行政手段,通過調節市場來指導全縣農牧業生產,使農牧業生產從單壹的生產管理形式走向壹體化的管理和服務模式;
2、從過去的農業生產指標、計劃、壓力任務轉變為統籌規劃、提供服務和監督檢查;
3、將檢驗、培訓、咨詢、技術指導、監督管理、科學技術普及等具體業務移交給局相應機構,進壹步強化政策法規、市場信息、質量標準、科技服務等管理職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壹
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行業,包括產前、產中、產後與其直接相關的服務。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文章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整體素質和效益,保證農產品供給和質量,適應國民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提高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 縮小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