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標準為:新圈舍每平方米40元,沼氣池每立方米150元,進口優質母豬每頭400-600元,貸款優惠50%。
補貼800萬元;“有1,000多家養豬場”用於生豬繁殖;生豬養殖規模1000至1999,補貼40萬;補貼40萬人。標準化養殖項目主要針對主產區采取“獎補”的方式,支持規模適度的養豬場標準化改造擴建。對養殖戶飼養的能繁母豬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頭母豬50元;此外,對能繁殖的母豬提供保險補貼。生豬養殖補貼政策主要對生產性能測定、遺傳物質交換、遺傳評估、大數據平臺建設等提供補貼。
養殖場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對養殖過程中的生豬和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每頭補貼80元,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豬的數量不壹樣,補貼也不壹樣。
首先,市級高水平美麗生態牧場補助提高到新增投資的50%,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上限提高到2000萬元;
二是市財政以“獎補”方式對新建1萬頭養豬場進行補貼。
其他相關政策:
1,畜禽種子補貼
國家對使用改良精液進行人工授精的母豬、奶牛和肉牛養殖場(社區和家庭)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
生豬:按每頭能繁母豬每年使用4頭精液計算,每頭精液補貼10元,計40元;
奶牛:按照每頭能產奶牛補貼70元。* *灘牛每年使用2劑凍精,每劑凍精補貼35元;
肉牛:乳肉兼用的西門塔爾牛每年每頭使用2劑冷凍精液,每劑補貼10元;肉牛每年使用2劑冷凍精液,每劑補貼5元;
羊:對種公羊給予800元/只的壹次性補貼。
2.標準化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
生豬:能繁母豬300頭以上,年出欄肥豬5000頭以上,補貼250-1萬;
肉牛:年育肥奶牛500頭以上,或養殖手頭奶牛50頭以上,補貼25-50萬;
肉羊:農區能繁育母羊250只以上,或年產肉羊500只以上的養殖場;牧區年養殖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欄肉羊1000只以上,補貼25-50萬;
肉雞:單體建築飼養量5000只以上,年出欄量65438+萬只以上,補貼35萬;
奶牛:年存欄奶牛300-499頭的養殖場(小區),每頭中央補助80萬元;年出欄500-999人的養殖場(小區),每戶中央補助投入654.38+0.3萬;年人口超過1萬的農場(社區),每戶中央補助投入為1.7萬;
蛋雞:蛋雞養殖規模(籠位)1萬以上,補貼35萬;
兔、水禽、蜜蜂:浙江、福建、江西、山東、湖北、廣西、四川、青海省啟動,具體要求由各試點省份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3.現代種業推廣項目畜禽良種繁育項目
項目補助:生豬、肉牛、奶牛養殖創新基地項目中央投資最高額度為500萬,羊、雞養殖創新基地項目中央投資最高額度為300萬。
生豬養殖創新基地:長白豬600頭以上,或大白豬600頭以上,或杜洛克豬300頭以上,年確定種豬2000頭以上。
肉牛養殖創新基地:現有單品種基礎牛100余頭。
綿羊育種創新基地:種羊場現有特種、壹級基礎母羊300余只,種羊場特種、壹級基礎母羊600余只。
奶牛養殖創新基地:牛場現有優良種牛300余頭。
雞育種創新基地:蛋雞肉雞基礎群1萬套以上。
4、畜禽水產養殖標準化項目
項目要求:養殖規模參照當地要求(壹般年出欄生豬0.5-5萬頭,能繁母豬300頭以上;蛋雞數量為654.38+0萬只-654.38+0萬只;肉雞出欄5萬-654.38+0萬只,單幢飼養肉雞不低於5000只。肉牛年出欄100頭以上;肉羊壹年屠宰300多只羊。)
項目補助:50萬-1.5萬。
5、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試點工程
項目要求:生豬、奶牛、肉牛、肉雞年養殖規模分別達到5萬頭、1萬頭、2000頭、1萬頭。商業畜禽糞便處理企業周邊的畜禽糞便年產量在2萬噸以上。
項目補助:300-10萬。
6、農業綜合開發畜禽養殖。
適用對象:企業和合作社
項目要求:成立2年以上,註冊資本300萬元以上。
項目補助:300萬元
7.這些針對主要動物疾病的疫苗是免費的。
國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小反芻獸疫等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政策。養殖場(戶)接種上述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無需繳納疫苗費。
因為這些重大動物疾病撲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條國家支持畜牧業的發展,充分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規模化養殖發展,推進畜牧業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畜牧業。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畜牧業,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三十七條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按農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