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涉農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貸款明顯不足。由於大多數涉農企業規模小、利潤低、抗風險能力差,農信社擔心形成新的貸款風險。因此,許多農村信用社明確限制對這類企業的貸款。實踐中,為了防範信貸風險,很多農信社在放貸上從原來的“大基數”走向了另壹個極端,基本只發放農戶貸款。
付款。這種“撒胡椒面”的貸款管理方式在壹定程度上分散了信貸風險,但難以充分發揮貸款的規模效益。根據目前農民生產經營對資金需求的特點,必然導致信用社資金大量閑置。
(2)部分支農貸款不盡合理,促進農民增收效果不明顯。近年來,支農貸款雖有逐步調整,但仍有“重農、重農、重糧”和“春不貸、秋冬收”的傳統
經營方式沒有得到有效轉變,貸款仍主要用於支持農民購買化肥、種子、農藥等農業生產經營,但對新興高效農業、農業龍頭企業和高效農副產品深加工的貸款仍然不足,使得支農資金使用效率下降,支農貸款使用效果不高。
(3)農村信用社推廣的小額農貸、農貸證的廣度和深度有待進壹步拓寬。壹方面,目前農村信用社實際發放的是短期的小額農業貸款,難以滿足部分資金需求大的農戶生產周期長、見效慢的規模化、專業化養殖和農業生產項目發展的需要;另壹方面,壹些地方發放農民貸款證覆蓋面小,壹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對支農資金的合理需求。
(四)目前普遍缺乏具有法律規範的農民擔保組織體系,限制了農村信用社對農業產業化、貿工農壹體化、科技創新型農業的促進和支持。由於缺乏可靠的貨源,部分農村信用社存在資金閑置,存貸比偏低的情況,影響了資金的有效使用。壹些信用社跨區域在城市地區拓展業務,甚至將資金集中用於在城市地區與商業銀行爭奪客戶和市場,造成農村資金非農化流失。
(五)目前,農村信用社嚴格的貸款責任制度和嚴格的貸款條件,制約了基層信用社支農和農民貸款需求的積極性。目前,農村信用社普遍實行了嚴格的貸款責任追究制度。要求新增貸款必須收回100%,否則會給信貸員停薪留職或裁員,導致部分信貸員寧願不發放貸款也不願丟掉工作。農戶貸款需求普遍過於謹慎,同時貸款方式相對簡單,條件苛刻。為保證貸款的1,000%回收,盡管人民銀行多次要求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推行貸款憑證制度,但目前農村信用社對農戶貸款仍主要采取質押和“聯保”方式。
(六)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綜合業務素質欠缺,影響了支農信貸服務內涵的延伸和拓寬。很多農信社知識面窄,市場信息差,對農業新技術新產品了解不多,以致不敢支持壹些創新型農業項目和壹些市場前景不確定的項目,客觀上影響了支農服務的深度和廣度。
(7)國家對“三農”的優惠政策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和落實。比如在利率執行上,人民銀行規定的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支農貸款原則上不能上浮或下浮。但在實際執行中,大部分農信社由於利益傾向,往往只對已入股的社員按股本檔次執行10-20的優惠利率,對其他農戶的貸款不論用途壹律上浮到頂。
(八)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政策的壹些局限性,削弱了農村信用社支農作用的充分發揮。壹是在再貸款管理上,明文規定其用途只能用於農民種植、養殖、農副產品加工、儲運和農村消費信貸,不涵蓋農村各種經濟成分;二是支農貸款期限管理中規定最長期限不超過壹年,不適應農村多層次多類型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周轉規律;第三,利率能不能浮動是模糊彈性的,農信社可能執行也可能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