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些信貸人員對擔保沒有正確的認識,沒有責任心,假借貸款之機,吃喝卡要,明知是關系人保證貸款,也睜只眼閉只眼,只把它當成是壹種貸款過程中必走的形式,純粹是為了應付上級部門檢查而已。於是出現了丈夫貸款,妻子或其他親屬作為保證人的不正常現象。 3、未對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及是否已對外進行擔保和擔保的貸款總額是否超過其擔保能力進行嚴格的全面審查,也沒有對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的資信狀況是否會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擔保能力,進行預測、評估,由於目前信用社的網絡建設比較落後,貸款客戶信息不能***享,常常出現張三自借的貸款在壹個信用社已成為不良,居然能在另壹個信用社為李四貸款提供保證,甚至有的在同壹社為其他借款戶擔保,從而使擔保流於形式,形成潛在的風險。
4、貸後檢查不及時,有的貸款發放後,信貸員不聞不問,只要能按季結息就算完事大吉,沒有根據貸款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了解信貸資金安全性,壹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經營狀況惡化,不能結息,甚至到期時不能按時還款時,又通過非正常的貸款展期來隱藏風險,有的信用社辦理保證貸款的展期時,非常草率,保證人未簽字,展期合同形同虛設,使得信用社在後期的法律訴訟中失敗。
5、貸款到期後,在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情況下,信貸人員由於各種原因,未對保證人提出連帶還款要求,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在壹定時間後得以免除,或者提出要求後在保證人拒絕還款的情況下,未及時尋求法律途徑,導致貸款超過訴訟時效,失去對保證人的勝訴權。 解決的方法及其建議
1、針對上述問題,應該加強員工的業務技能培訓,主要是加強員工的信貸業務培訓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學習。如《貸款通則》,<擔保法>及聯社有關的貸款操作規程等,逐步淘汰壹批能力低、素質差,道德品質敗壞的信貸人員。
2、信貸人員在貸前應嚴格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是否有代償能力,並按照貸款五級分類要求,建立完善客戶信貸檔案,貸前調查要實行AB角,貸後應嚴密關註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是否有重大變化,以便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如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應及時提醒保證人;當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重大變化時,應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有效擔保,否則,應提前收回貸款。 3、應適當增加擔保方式,盡量要求客戶提供有效抵押或質押,以利於 擴大優質客戶資源的開發,但要註意壹些法律上的相關問題,如登記制度,以及貸款抵質押率的控制,抵押登記的期限。
4、聯社應聘請業務精,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做顧問,基層信用社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碰到拿不準和有疑問的,可及時向專業法律顧問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