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貸款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有的可以進行貸款,設定土地抵押要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是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
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貸款嗎?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壹)只能適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三)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超過上述範圍,例如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的支持。二、抵押條件要具備的內容(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三)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四)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林業)用途。價值認定要合理(壹)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根據抵押當事人提供的有資質的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意見書)進行確認;(二)或按照當地政府有權部門公布的同期轄區內各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準價格協商確認。抵押登記要合規(壹)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及時到縣級政府指定登記部門進行登記(壹般為農村經營管理局)。(二)抵押登記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1、抵押登記申請書;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等);3、地上附著物價值情況說明;4、抵押合同;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6、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身份證明要件(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7、抵押物的評估報告或評估確認書;8、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農村信用社在取得相關抵押登記權證後,根據借款合同才能發放貸款。現實生活當中,需要資金的話,無論是向個人還是向銀行進行貸款,為了保證能夠及時的還款,都會進行壹些物品方面的抵押,普通老百姓會比較困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否進行抵押,實際上有的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具備壹些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條件。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需要什麽條件
要用少額度
三、中華人民***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不能用於貸款?
可以抵押貸款,但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需要滿足壹定條件,且還處在試點的階段,並非全面推開。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作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承包方農戶或農業經營主體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試點地區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明確授權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的縣(市、區)。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的第六、七、八條對以土地經營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條件做了具體規定。
第六條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以其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三)依法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四)承包方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七條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主體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備農業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三)已經與承包方或者經承包方書面委托的組織或個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經營權流轉合同,或依流轉合同取得了土地經營權權屬確認證明,並已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用於抵押及合法再流轉;
(五)承包方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八條借款人獲得的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貸款嗎?
可以貸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依托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壹)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
(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壹年壹熟地區不低於100畝,壹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
(五)設施及特種農業。采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準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