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壹是規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推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
《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地或附近建設和運行的光伏發電設施,具有用戶自發自用、剩余電量上網和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的特點。
第三條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和個人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運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監督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規劃和政策實施、並網運行、市場公平和運行安全。
第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運行模式為“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就近消納、電網調節”。電網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優化電網運行管理,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提供系統支撐,保障電力用戶安全用電。鼓勵同壹供電區域內的項目投資和經營主體與電力用戶在電網企業的配合下,以多種方式就近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