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申請時間
1.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應在支付房價款後兩年內提出申請,每半年提取壹次,直至提取金額達到實際支付的房價款。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在還款期限內提出申請,每半年提取壹次,直至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達到實際支付的首付款和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準有效期內只能申請壹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能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4.如果租房自住,在租賃合同期限內申請,然後每半年提取壹次,直到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達到實際支付的租金為止。
⑵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條件的職工到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領取並填寫提取申請表,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審批手續。
2.如果您購買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或租房自住,首次審核後,開戶銀行將出具《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明》,然後憑《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明》辦理提取手續。
3.原單位撤銷、解散、破產,職工住房公積金由上級主管部門代管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核實並加具意見,持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審核手續;如無上級主管部門,且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需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
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需提交以下文件:
(1)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購買壹手房的,需提供首次支取時的購房合同(或預售合同)、購房發票(或收據)、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日後提取時,提供《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和提取人身份證原件。買二手樓的,第壹次拿地時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日後提取時,提供《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和提取人身份證原件。購買征地補償款增加住房面積的,首次提取時應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協議、購買增加住房面積的發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日後提取時,提供《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和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首次支取時應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日後提取時,提供《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和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3)建設自住住房的,提供鎮(鄉)以上城建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鎮(鄉)以上規劃部門的建房批準文件、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或收據)、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