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律師您好,我八年前在某平臺貸款買了壹部手機。只還了幾次貸款然後就不還了。欠了900多元貸款。現在我在壹個平臺上。

律師您好,我八年前在某平臺貸款買了壹部手機。只還了幾次貸款然後就不還了。欠了900多元貸款。現在我在壹個平臺上。

問:律師您好。8年前在某平臺貸款買手機,只還了幾筆貸款就沒還了。欠了900多塊錢。現在某平臺要我還4800,要不就告我貸款詐騙...如果我欠了900多,法院會判我還4800嗎?這是民事訴訟法還是刑事訴訟?如果法院審理這個案子,我還要出庭嗎?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證明對象是指訴訟中必須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最高法院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需要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1)被告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由被告實施;

(4)被告是無辜的,以及他的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五)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六)被告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共同被告的關系;

(七)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不能認定或者決定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特別註意:綜上所述,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包括實體法上的事實和程序法上的事實。

實體法事實主要包括:

(1)關於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

(二)作為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及犯罪後的表現。

程序法事實主要包括:

(1)關於回避的事實;

(二)影響采取部分強制措施的事實;

(三)是否存在不可抗拒的延誤原因的事實;

(4)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

證據本身不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特別註意:檢察院規則第334條規定,下列事實在法庭訴訟中不需要證據證明:

(1)是普通人都知道的常識性事實;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未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事實;

(3)法律法規的內容和適用是法官履行職責時應當知道的事實;

(4)庭審中沒有提出異議的程序性事實;

(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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