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臨時工、計劃外職工、個體戶和外資企業外籍職工不繳納住房公積金。第四條住房公積金制度壹般按照屬地原則執行。第二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按月繳納。第六條目前,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比例確定如下:
呼和浩特、包頭、烏海、赤峰地區按5%;
其他地區原則上按5%執行。初期實施確有困難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初期可以低於5%,但最低不能低於3%,在1997達到5%。有條件的單位要壹步到位達到5%;
外資企業單位繳費比例為10%,其中中方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5%。
今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的提高,可以適當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七條虧損企業及其職工也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繳納比例由各地房改領導小組確定。對發放工資特別困難的企業,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當地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可以停發或用補發的工資按月發放。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工資總額構成按照統計部門的有關規定計算。第九條職工和單位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數額以同壹年度確定。月工資總額乘以公積金繳納比例低於5元的,按5元繳納;5元以上的穿透角按角度計算。第十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繳納。第十壹條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
(壹)企業從企業提取的房屋折舊和其他調劑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批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二)行政事業單位應首先以劃撥住房資金為主,不足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全額預算,由財政預算撥款;有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財政負擔的經費,根據單位隸屬關系和現行財政體制,由各級財政負擔。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企業支出渠道收取。第十二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扣除,連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部分,在規定時間內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繳納,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並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手冊。第十三條單位每年首次繳存公積金時,應當將個人繳存的公積金連同單位應繳納的部分記入公積金繳存清單個人欄,分別報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登錄入賬。每月繳存後,如有變動,需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提交公積金交易所變動清單。第十四條個人和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單位名下的個人公積金賬戶後,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按照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息。每年的6月30日為住房公積金的結算日,利息並入公積金,歸個人所有。第十五條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征個人所得稅。第三章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第十六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和家庭自住住房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如房屋裝修、房屋維修、房屋租金、租房押金、集資建房等。不得用住房公積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