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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包頭市大學生住房補貼政策2022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包頭市委、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包頭大學生集聚計劃”的若幹意見》(包黨政發[2065 438+06]8號)“市委、市政府

司重要政策措施》,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包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局)是開展大學生住房補貼工作的牽頭單位。各縣區委區政府、稀土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團市委、各高校是開展大學生住房補貼工作的責任單位。

第二章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網站

第三條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區引進人才數量,回購存量非住房商品,集中建設“包頭大學生創新創業大廈”。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打折、優惠等方式為政府回購庫存商品和非住房提供優質房源。

第四條縣、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對大學生創業計劃進行審核,並為審核通過的大學生提供公益性創新創業場所。

第三章大學生住房補貼的發放

第五條給予補貼的條件。符合高新技術人才市場認證的大學生,在我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公寓,在取得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首付款賬單或房屋所有權證後,可申請住房補貼,購房時間以合同網簽日期為準;在我市購買二手商品住房或公寓的,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申請購房補貼,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夫妻雙方為同壹保障對象的,不能重復領取(按夫妻壹方可享受的最高補助標準)。

第六條補貼資金來源。屬於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中央、自治區在包企事業單位的大學生,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支付;屬於縣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大學生,補貼資金由市、縣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

第七條補貼資金標準。按照“985”“265.438+065.438+0”院校博士生20萬元、碩士生654.38+萬元、優秀本科生8萬元的標準發放住房補貼。

第八條補助時間。每季度末20日-25日(休息日可順延)。

第九條工作流程

(1)應用

1.申請新建商品房或公寓住房補貼:大學生需持高新技術人才市場認定證明、勞動(聘用)合同(須簽訂5年以上)、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領取住房補貼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不得變更)、首付款賬單、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銀行卡號到住房補貼發放窗口辦理住房補貼相關手續。

2.申請二手商品房或公寓住房補貼:大學生需持高新技術人才市場認定證明、勞動(聘用)合同(須簽訂5年以上)、房產所有權證(如果是貸款,需提供蓋有抵押單位印章的房產所有權證復印件)、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銀行卡號到住房補貼發放窗口辦理住房補貼相關手續。

(2)驗收。市住房保障局在人才中心大廳受理人員核對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並將申請材料交給審核人員;不符合標準的,退回大學生本人。

(3)復習。市住房保障局在人才中心大廳的審核人員會對大學生提交的材料以及是否存在重復領取住房補貼的夫妻、是否已領取租房補貼、補貼金額等進行審核,並在每次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提出擬給予住房補貼的大學生名單。

(4)宣傳。市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員在人才中心大廳將擬給予住房補貼的大學生的姓名、出生年月、學歷、學位、工作信息在包頭大學生聚集網公示,為期3天。對公示有異議的,市住房保障局將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結果。

(五)報批。公示無異議後,市住房保障局在人才中心大廳的工作人員按照隸屬關系編制了大學生購房補貼資金明細清單,經專項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核簽字後,上報市財政局和各縣區。

(6)分配。市財政局根據市住房保障局上報的情況,核對相關信息,屬於市級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中央、自治區企事業單位的,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將住房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大學生本人,並將分配情況反饋給市住房保障局;屬於縣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將60%的住房補貼資金撥付到縣區,縣區匹配後,由縣區連同市本級撥付的資金壹並撥付到大學生本人,撥付情況反饋到市住房保障局。

(7)反饋。住房補貼責任單位於每年8月中旬和次年2月中旬將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反饋至大學生公共服務中心(高新人才市場)認證平臺。

(8)監督。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時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就業大學生手中,確保專款專用。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將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壹旦發現違規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各類用人單位和大學生對資金發放有異議的,可撥打大學生聚集服務熱線520800投訴舉報。

第四章大學生房租補貼的發放

第十條給予補貼的條件。符合高新人才市場認證、配偶名下無房產的大學生,可在簽訂租賃合同、取得租金相關票據復印件和所租房屋的產權證明,或網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申請租賃補貼。夫妻雙方為同壹保障對象的,不能重復領取(按夫妻壹方可享受的最高補助標準)。

第十壹條補貼資金的來源。屬於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中央、自治區在包企事業單位的大學生,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支付;屬於縣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大學生,補貼資金由市、縣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補貼資金標準。博士研究生前三年每年3萬元,後三年減半,補貼期限六年;研究生前兩年壹年2萬,後兩年壹半。補貼期限為四年。“985”“211”高校優秀本科生第壹年1.5萬元,第二年減半,補貼期限兩年。

第十三條大學生在領取租房補貼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大學生在領取租賃補貼期間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或公寓的,應當退還自購買之日起至補貼到期當年止的租賃補貼,退還金額在大學生領取租賃補貼時扣除。

第十四條補貼辦理時間。每季度末20日-25日(休息日可順延)。

第十五條工作流程

(1)應用。大學生憑高新技術人才市場認定證明、勞動(聘用)合同(須簽訂5年以上)、市產權處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證明、租賃合同、所租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或網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租金相關票據、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銀行卡號到住房補貼發放窗口辦理相關手續。

(2)驗收。市住房保障局在人才中心大廳接受人事申請材料的查驗。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並將申請材料轉送審核人員。不符合標準的,退回大學生本人。

(3)復習。市住房保障局在人才中心大廳的審核人員會對大學生提交的材料和夫妻雙方是否領取了住房補貼及補貼金額進行審核,並在每次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提出擬給予住房補貼的大學生名單。

(4)宣傳。市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員在人才中心大廳將擬給予租房補貼的大學生的姓名、出生年月、學歷、學位、工作信息在包頭大學生聚集網公示,為期3天。對公示有異議的,市住房保障局將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結果。

(五)報批。公示無異議後,在人才中心大廳的工作人員按隸屬關系編制大學生租房補貼資金清單,經專項小組辦公室主任沈倩後,分別報市財政局和各縣區。

(6)分配。市財政局根據市住房保障局上報的情況,核對相關信息,屬於市級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中央、自治區企事業單位的,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將租賃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大學生本人,並將分配情況反饋給市住房保障局;屬於縣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將60%的住房補貼資金撥付到縣區,縣區匹配後,由縣區連同市本級撥付的資金壹並撥付到大學生本人,撥付情況反饋到市住房保障局。

(7)反饋。住房補貼責任單位於每年8月中旬和次年2月中旬將租房補貼反饋至大學生公共服務中心(高新人才市場)認證平臺。

(8)監督。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時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就業大學生手中,確保專款專用。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將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壹旦發現違規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各類用人單位和大學生對資金發放有異議的,可撥打大學生聚集服務熱線5208000投訴舉報。

第五章大學生公寓建設

第十六條。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區引進人才數量,通過回購公租房、租賃或回購庫存商品非住房等多種渠道籌集房源,建立大學生公寓。

第十七條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為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創業條件的大學生提供廉租住房。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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