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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發布日期:1993-4-17
執行日期:1993-4-17
第壹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省政府《江蘇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屬和市屬以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及與之有關的行政機關,均應執行《條例》、《省實施辦法)和本實施辦法。中央、省屬在寧企業可以參照執行本實施辦法。
凡《條例》、《省實施辦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給企業的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三條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下列資產經營形式中的壹種,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後實行。
(壹)承包經營責任制。企業承包的上交利潤指標,原則上調整為實現利潤的33%。
企業從稅後利潤中繳納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金”),根據政策規定給予優惠。
(二)股份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尤其是資金技術密集型和規模經濟要求高的企業,可以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實行股份制試點,執行國家體改委頒布的《關於股份制企業管理試行辦法》。
(三)股份合作制。小型企業可以實行股份合作制的資產經營形式。
(四)模擬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機制。發展前景較好、產品有較強的競爭力、有較好管理基礎的企業,可以模擬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機制。有關財政稅收政策,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執行。
(五)實行稅利分流。企業按照33%的所得稅稅率實行稅利分流、稅後還貸、稅後分利。1991年底以前的貸款余額,按照不高於50%的比例實行稅前還貸。新發生的貸款全部實行稅後還貸。稅後利潤免交“兩金”。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可以自主選擇具體的折舊辦法,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
(六)投入產出總承包。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產品發展戰略序列的大中型骨幹企業,可以實行投入產出總承包。
(七)引入鄉鎮企業機制。區、縣屬企業,在幹部聘任、用工、分配、經營、價格等方面,可以引入鄉鎮企業經營機制。
(八)租賃制。中小企業可以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承租人可以是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也可以是個體經營者。
第四條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經營範圍,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需再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市計劃部門應當逐步減少國家和省指令性計劃之外的指令性計劃。除國家和省、市計劃部門或授權的部門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向企業下達指令計劃。
凡下達指令性計劃,必須提供相應的能源、物資供應和運輸條件,組織有關部門與企業簽訂經濟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除國家和省物價部門公布的價格管理目錄所列的產品和收費項目外,其他產品和勞務的價格壹律放開,由企業自主定價。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
第七條企業享有的產品銷售權和物資采購權,按照《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執行,任何部門不得為本部門利益,幹涉企業的產品銷售和物資采購。
第八條享有進出口權的企業,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展進出口業務。無進出口權的企業可以與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在平等、互利和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以聯營、掛靠、貿工、貿農、貿商等多種形式開展對外經營活動。
外貿企業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和易貨貿易換回的商品、物資,可以在國內自行銷售。超經營範圍的商品、物資(包括專營商品、物資),由核發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上述原則審查核準後,可以由企業自主銷售或者委托國內專營部門銷售。
簡化引進機電設備進口審批手續,不搞既招又審。凡進行國內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項目,由引進單位持招標的結果,直接辦理批準進口手續。國務院經貿辦特批項目、1年內招過標而國內無中標單位的同類項目、使用國家結存外匯的引進項目、來華參展的留購展品,不再委托招標,由招標公司直接出具不招標通知書,引進單位持此文件,辦理批準進口手續。
在邊境省、市、區投資從事經貿、邊貿業務的企業,其分回利潤,自開業之日起3年內免征所得稅。所得外匯,由企業全額留用。
第九條企業使用自有外匯和采取其他方式籌集的外匯,用於改造和引進技術的項目,持有關部門的認可文件,經申請批準,可以減免關稅。
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以留利安排生產性建設項目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準,可以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第十條企業稅後利潤中各項基金比例和用途,由企業自主決定。
第十壹條企業有權自主編制勞動用工計劃,並報勞動部門備案。企業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均由企業自主決定。從農村或者外省、市招收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應當經市勞動部門批準。企業招工的職業介紹機構進行,也可以委托職業介紹機構代為招工。企業錄用工人,應當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勞動合同鑒證等手續。
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但無論實行何種用工形式,都應當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在定員定額基礎上,可以實行“在崗、試崗、待崗、離崗”制度,通過考試、考核,擇優上崗、競爭上崗。可以在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之內,根據本人申請,由企業決定離崗休養人員,其待遇可以參照退休人員待遇標準,在工資基金中列支。
企業為安置富余人員興辦的獨立核算的第三產業,當年安置富余人員達從業人員60%以上的,自開業之日起,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企業富余人員待業後的待遇,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打破幹部、工人身份界限,對中層及其以下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實行聘用制。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根據崗位的不同,由企業自主決定,報人事部門備案。企業廠級行政副職,可以由廠長(經理)提名,征求黨組織意見,由組織和人事部門考核,廠長(經理)決定任免,報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還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當低於本企業實現稅利、銷售收入和全員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
未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由企業根據其經濟效益狀況,編制年度工資總計劃,由同級勞動部門在國家核定的彈性工資總額計劃內平衡後下達執行。
企業實行工資基金手冊制度。勞動部門每年定期審核企業的工資基金手冊。
企業的工資制度及其具體分配形式,由企業自主決定。企業在相應提取的工資總額內,自主行使分配權。具體分配方案,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其中,大中專學校畢業生的起點工資,企業可以按照實際水平和實際表現拉開檔次,自主決定。
第十四條廠長(經理)的收入,應當與承包指標掛鉤。全面完成任期內承包經營合同年度指標的,經營者年收入可以高於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的1倍;全面完成承包經營合同年度指標並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或超過本企業歷史最好水平的,經營者年收入可以高於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的1至2倍;全面超額完成承包經營合同年度指標規定的各項任務,主要經濟指標居國內同行業領先地位的,經營者的年收入可以高於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的2至3倍;在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經主管部門批準,經營者年收入高於本企業職工年收入的倍數還可以提高。
第十五條企業未完成上交任務的,其欠交部分應當依次由風險抵押金、工資儲備基金、稅後利潤和其他自有資金結余抵補,如當年按此順序全部資金不能補足欠交的,次年仍按上述順序補足。
第十六條經營性虧損的企業,政府主管部門要下達限期減少虧損或扭轉虧損的目標,限期內達不到目標的,要追究企業主要領導人的責任。企業經營者工資、獎金的發放,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在限期內扭虧的,企業當年利潤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主管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督和審計。
政策性虧損企業,由財政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核定虧損額,實行虧損包幹。減少的核定虧損額部分,由企業全額留用。超過核定虧損額部分國家不補。職工收益與企業減虧額掛鉤。
第十七條企業兼並應當執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按照“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
(壹)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酌情定期減免兼並方企業的上交利潤指標和流轉稅。
(二)放寬兼並企業的信貸、利率政策。對兼並方企業承擔的被兼並企業的銀行貸款,應當與銀行重新簽訂借貸合同,重新安排還款期限,實行基準利率。對逾期貸款,銀行不再加息、罰息,經人民銀行批準,在壹定期限內可以停息,減息和免息。
(三)對補兼並企業轉入第三產業的,經人民銀行批準,自開業之日起,原所欠貸款實行2年停息,3年減半收息。
(四)被兼並企業的虧損,由財政部門核準,予以核減或者核銷。
(五)補兼並企業固定資產損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予以沖銷。
(六)被兼並企業的職工,原則上由兼並企業負責安置。安置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本系統內調劑安置或由勞動部門協助統壹安置、或者實行社會待業。
第十八條經政府批準,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拍賣給其他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
第十九條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達到法定破產條件的,應當依法破產。其他企業可以與破產企業清算組訂立接收破產企業的協議,並承擔法院裁定的債務,接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安排破產企業的職工,並可以享受《條例》和本辦法有關兼並企業的待遇。
第二十條加強民主管理,全面落實職工代表大會職權。企業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建立和完善民主評議制度和雙保合同制度,明確職工的權利及盈虧的責任,逐步形成職工與企業利益***享、責任***負、風險***擔的企業利益***同體。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責和為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壹)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籌集。企業按照職工月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在稅前列支,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以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的比例,由企業按月在工資中代為扣繳。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收入的增加,再逐步提高。上述兩項保險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應當記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補充養老保險金的籌集。補充養老保險金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中提取,全年提取額不得超過企業1個半月的工資總額。具體提取標準,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補充養老保險金,記入職工個人帳戶,職工退休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將個人帳戶內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及其利息壹次或分次付給職工。職工退休前死亡的,個人帳戶上的補充養老保險金視為遺產。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應當按照職工自願的原則,並采取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試行。
(二)建立和完善待業保險制度。企業應當按全部在冊職工工資總額的1%,在稅前列支待業保險金,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存入市、縣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帳戶。對因企業破產而行業的、法定整頓期間精簡的、被辭退和開除的、解除勞動合同等職工,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按標準發放待業保險救濟金。
勞動部門的有關機構,應當幫助需要學習專業技能的待業職工進行就業培訓,待業職工也可由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組織起來開展生產自救。勞動部門可從待業保險金中的待業培訓費或生產自救費中給予適當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職工工傷保險制度。職工工傷保險基金,按行業或企業工傷風險程度、傷亡事故及職業病發生頻率和危害程度實行差別費率,並作定期調整,由企業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
(四)建立和完善企業醫療保險制度。實行醫療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原則。由企業負擔的部分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支付;由個人負擔的部分,企業自行確定比例。
(五)建立和完善職工生育保險制度。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向企業籌集,並予以調劑使用。各級工會、婦聯組織和勞動部門,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12種行為之壹的或者違反本實施辦法侵犯企業自主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級人民政府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12種行為之壹的,或者違反本實施辦法侵犯企業自主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企業有《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12種行為之壹的,或者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廠長(經理)以及有關廠級經營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並給予500元至5000元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原則適用於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所有制公用事業、交通、郵電、能源、建築安裝、商業、外貿、物資、農林、水利、科技等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發布以前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其內容與本實施辦法相抵觸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辦法由南京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由南京市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由市政府法制局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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