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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積金提取有什麽要求?

南京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下:

1,退休或退職人員

2、無勞動能力,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3.在國外定居的人

4.用於償還貸款本息(購房)

5、租房費用超過國家規定的家庭收入比例。

6.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戶口遷入其他城市或其他城市的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離開本市。

7.有些人沒有工作能力,因此家庭生活困難。

提取公積金的註意事項:

1.公積金不能做首付。

壹般來說,先用公積金再提取,也就是說,想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必須先付首付,然後帶著身份證、戶口等證明材料到當地住房公積金信托提取公積金余額。

2.總提取金額不能超過房款。

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能超過購房款總額。即使公積金賬戶裏有50萬,只要所購房屋的金額低於50萬,就不能全額提取。

3.可以再用公積金買房。

如果購房者之前申請過公積金房,之前的房款已經還清,公積金中心的系統上會有相應的記錄。只要付款沒有還清,就不可能再申請公積金。但如果之前的貸款已經結清,可以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不受二套房政策限制。

綜上所述,公積金不僅可以在買房貸款時使用,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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