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的日常運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交辦督辦、信息宣傳等工作;負責組織目標管理、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政府接待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辦公用品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議案、批評和建議以及CPPCC委員的提案。
(2)綜合部
參與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參與住房、國有土地使用等經濟體制改革政策的研究制定,管理房改預算資金;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土地收益、拆遷等方面的政策;負責政府資金的管理;審批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參與制定收費標準;承擔彩票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綜合財務統計和分析。
(三)財政、稅務、法律法規科
組織起草地方財稅政策;承擔相關退稅的審核和申報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調解;負責制定財政執法責任制並組織監督檢查;負責全市金融法制宣傳教育;負責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按照管理權限管理全市稅務事務。
㈣預算款次
研究擬定財務政策、財務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務規劃建議;負責匯總年度地方財政預算,編制年度市級財政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負責市級部門預算編制的總體協調,承擔市級部門預算的批復和調整;承擔市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管理;承擔市級部門基本支出預算的調整和執行;制定地方財政撥款政策;承擔市以下地方政府間的財政撥款和財政轉移支付;承擔全市財政收支綜合平衡、增收節支的相關工作;辦理財務結算事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牽頭開展市級支出績效評價;承辦與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聯絡事宜和財政審計相關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管理制度、債務核算制度、債務控制和風險預警辦法、償債準備金制度、債務激勵機制和鄉鎮債務化解辦法;研究政府債務收支預算和部門債務收支預算的編制方法;牽頭審核監督市級部門的借款規模和借款行為;負責編制市政府債務報表,匯總分析全市政府債務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和控制我市國內外政府貸款;督促總結全市村級債務。
(5)基層財務管理科
負責擬訂縣(市、區)和鄉(鎮)財政困難獎勵補助政策,測算和分配縣、鄉財政困難獎勵補助資金,幫助推動縣、鄉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建立;負責研究制定支持區、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實施區域經濟發展先進基層考核;牽頭協調研究制定城鄉發展金融政策;負責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壹事壹議”、農村公益債務化解等農村綜合改革財政獎勵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承擔相關財政獎勵補償資金結算工作,監督鄉(鎮)村債務清理化解工作;研究制定鄉鎮政府和基層組織經費保障政策,參與研究制定縣鄉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相關政策和制度;負責鄉(鎮)政府住房補貼;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6)財務科
執行總預算會計制度和國庫管理制度,制定補充規定和實施意見;指導全市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負責全市財政資金調度,辦理預算內外和單位代管資金的劃轉、對賬和會計收支結算;跟蹤分析全市財政收支的執行情況;負責全市財政系統銀行賬戶的監管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審批、監督和檢查;負責提供與全市目標考核相關的財務收支數據;負責市級決算和部門決算的編制,市級決算和部門決算的審核、匯總和上報,負責批準市級部門決算;研究並組織實施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負責與國稅、地稅、人大等部門協調財政收支相關事宜;負責國債管理;負責對市國庫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和市工資結算中心的業務指導。
(7)財務科
執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負責全市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研究提出加強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日常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重要財務事項備案審批制度,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負責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資金、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貼息資金的管理。
⑻行政、政治和法律科
承擔行政、政法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制定行政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研究制定行政、政治、法律經費的開支標準和定額;負責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審核管理部門(單位)的決算。
(9)教育、科學和藝術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並制定相關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研究和制定財政支持教育、科學和文化發展的政策;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市屬國有文化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對歸口部門和單位的財務運行和預算執行情況實施日常動態監管,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審核管理部門(單位)的決算。
(十)經濟建設科
承擔工業、交通、供銷、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參與制定和實施全市經濟建設、商貿流通、交通運輸、能源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承擔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和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審核管理部門(單位)的決算。
(xi)農業科
承擔農林水利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財政支農政策;負責管理氣象部門的部分經費;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支農項目的申報、監督和驗收工作;承擔支農專項資金和農業救災資金管理,統籌安排財政支農資金和財政扶貧資金;負責生產資料補貼的發放和監督;審核管理部門(單位)的決算。
(十二)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管理社會保障、就業、救助和醫療衛生財政資金;制定相關基金(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監督;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編制市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指導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審查;審核管理部門(單位)的決算。
(十三)企業科
研究制定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金融政策;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市財政支持相關行業和企業發展的政策和相關專項資金;制定企業財務制度,負責組織實施企業財務信息的收集、報送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承擔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四)投資管理科
承擔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負責編制政府基本建設財政投資預算和財政城市維護管理預算;負責政府基本建設和城市維護預算支出的管理;負責處理相應上級財政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負責財務審核的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制定基本建設和城市維護管理的相關制度;參與政府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在項目立項、可行性論證和初步設計階段的投資評審;負責開工建設過程中財政投資相關事項的審查;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的審批。
(15)外交和外債科
負責全市非貿易外匯管理;擬訂外事財務制度,承辦商業糧食、外事、僑務等涉外部門的預算和決算;參與市級部門因公出國(境)預算管理;擬訂全市涉外和商務發展的金融政策和制度,負責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國際金融組織(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全球環境基金等)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和外國政府在我市;負責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資金的使用和監督,建立償債機制;負責局機關的外事接待和因公出國(境)考察培訓工作。
(十六)會計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管理全市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提出全市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管理全市會計人員的考試和專業培訓,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協助省財政廳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承辦市政府公布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科。
制定並實施政府采購政策和管理制度;擬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金額標準;負責管理評標專家和供應商的信息庫;負責審查市政府采購預算;經市政府批準的采購;監督管理市政府采購活動;負責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負責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投訴。
(十八)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定全市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編制全市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組織對縣、市級部門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進行調查評估;統籌安排和管理市級財政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檢查在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竣工驗收;承擔農業發展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編制、審核和匯總全市和市級年度農業發展資金的決算、統計和報表;分析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會同局內相關職能部門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效益。
(十九)信息科
負責本機關財務網絡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縣(市、區)財政部門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建立網絡安全管理機制,制定網絡運行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和市財政局財務系統管理人員的計算機信息技術培訓。
(20)國有資產管理科
貫徹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解、資產統計報表、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審批;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下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大型設備、汽車、房屋建設和維修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監督。
(二十壹)人事科
承擔局機關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調查研究全市金融系統幹部隊伍和精神文明建設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金融系統教育培訓計劃。
政府機關黨委負責政府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